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四川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參照《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結合四川省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修訂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年3月
  • 發布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草案全文,修訂說明,

發布信息

2024年3月,《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修訂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管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推動四川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參照《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四川省各級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式,組織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達到以評促建、以評促管、以評促改、以評促優的目的。
第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2A級、1A級可簡化程式,結合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日常監督等工作方式進行確認。
3A級(含)以上等級通過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確定。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具體起止時間由負責評估工作的民政部門確定。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不再具有原有評估等級。
第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並對下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省民政廳統籌指導全省5A級社會組織評估,市(州)民政部門統籌指導所在市(州)5A級、4A級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縣(市、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可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商請市(州)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組建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並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評估委員會成員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代表,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代表,社會組織領域專家(包括社會組織資深從業人員、研究機構、會計師、律師等)組成。
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當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評估等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具體負責評估專家管理、實施實地評估和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鼓勵各級民政部門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協助評估委員會和評估辦公室工作。
鼓勵各級民政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評估專家管理制度。
第三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三)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的;
(四)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根據評估機構工作安排,參與更高等級評估的。
第十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兩個年度,存在未參加年度檢查或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情形的;
(二)上兩個年度,存在年度檢查不合格情形,或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為基本合格的;
(三)上兩個年度,受到過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兩年內有被降低評估等級情形的,三年內有被取消評估等級情形的;
(七)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八)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責令整改未完成整改要求的;
(九)內部矛盾激烈、投訴舉報頻發等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可推薦由本級評估且在評估有效期內的5A級、4A級社會組織參加所在市(州)組織的社會組織評估。
市(州)民政部門可推薦由本級評估且在評估有效期內的5A級社會組織參加省民政廳組織的社會組織評估。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應當反映社會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參與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等方面的情況。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黨建工作、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制定評估標準。評估標準應兼顧社會組織的共性和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特點。
評估標準應向社會組織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全省性社會組織評估指標由四川省民政廳制定。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制定相應的評估標準,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評估程式和方法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組建評估委員會及評估辦公室。
(二)評估委員會制訂年度評估工作方案及評估指標、組建評估專家組。
(三)民政部門確定年度評估工作方案,發布評估通知或公告。
(四)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按照通知或公告要求,向評估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五)評估辦公室審核社會組織參加評估資格,確定參加評估社會組織名單。
(六)評估辦公室組織評估專家進行評估。
(七)評估辦公室、評估專家向參評社會組織反饋評估情況及相關意見建議。
(八)評估辦公室總結評估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九)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初評意見,確定評估等級,並向社會公示。
(十)評估辦公室接受參評社會組織異議和社會公眾舉報,並進行查核。
(十一)公示無異議或查核後,評估委員會向民政部門報送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及相關公示情況。
(十二)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並發布公告,向獲得3A(含)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可根據不同等級的評估情況,制定不同的評估方式和指標。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查閱檔案,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檔案資料、財務憑證、業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二)實地查看,了解參評社會組織辦公場所、服務場所及項目開展場所實際工作情況。
(三)座談問詢,通過參評社會組織介紹,了解工作開展情況。
(四)個別訪談,與參評社會組織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理事會成員、會員代表,財務人員、項目管理人員等專兼職工作人員,普通黨員和民眾進行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參評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評估專家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評估辦公室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以及參評社會組織的理事、監事、會員、捐贈人、受益人等相關方了解其社會評價情況。
第十八條 評估辦公室應當設立評估工作投訴舉報熱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評估期間收到的與評估工作有關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並在評估報告中客觀反映有關核實情況。
第十九條 參評社會組織對評估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覆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評估專家進行再次評估。
評估辦公室根據核實情況擬定覆核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定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覆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後,發布公告,並向獲得3A級(含)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證書和牌匾內容包括社會組織評估層級、獲得的等級、有效期起止時間、評估主體等信息。具體樣式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級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情況以及獲得4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其中,縣(市、區)民政部門在確定4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時,需經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向社會公告;市(州)民政部門(除副省級城市外)在確定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時,需經四川省民政廳審核備案後,向社會公告。省民政廳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全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情況以及獲得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上報民政部。
第五章 評估專家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建立各級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庫或組建專家組。
評估委員會應建立評估專家管理制度,明確入選條件、程式及管理辦法。
評估辦公室應當加強評估專家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評估專家評價機制,完善評估專家培訓制度。
第二十三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評估工作紀律,在評估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專家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參評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迴避由評估專家或參評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接受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宴請、饋贈的;
(二)私下與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有不當接觸的;
(三)評估結果未公布前,泄露評估結果及相關信息的;
(四)評估專家在聘任期內未參與評估工作或接受評估任務後無故缺席的;
(五)以評估專家名義開展有償活動,私自開展與評估相關的培訓、輔導、合作活動或者從事有損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未主動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行為的。
第六章 評估結果套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式,具體辦法由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符合條件的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獲得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獲得國家、省級社會組織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推薦,可以按照規定參加省級品牌社會組織評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等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不違背公平競爭原則前提下,依法依規充分套用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將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信用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可以在社會組織名稱後標示評估等級。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建立跟蹤評估機制,抽取一定比例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評估,並根據跟蹤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相應的等級調整或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的,評估辦公室應當進行核查: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四)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活動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
(七)有與評估相關的投訴舉報並查實的;
(八)發生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等級情形的。
民政部門根據核查評估情況,對相關社會組織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0月10日印發的《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10年民政部出台了《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據此2012年四川省民政廳制定了《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指導全省開展社會組織登記評估。2020年,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印發《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將“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作為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必要條件之一,社會組織參加評估的積極性高漲,評估結果關注度增加。2021年,民政部印發《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相關要求納入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工作。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總結四川評估工作經驗和結合本省工作實際,社會組織管理局修訂了《四川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
二、必要性
一是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堅持積極引導與依法管理並重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對民政部門開展評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修訂予以體現。
二是完善評估方式,提升本省社會組織評估質量。根據分層登記分層管理的社會組織工作現狀,各地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的規範性、嚴謹性、質效方面有差距。為進一步提高我省社會組織登記評估工作質量,需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評估方式,明確各級民政部門、評估委員會、評估辦公室的職能和職責,加強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
三是完善評估內容,充分體現社會組織工作成績。將原來等級評估指標內容由四項調整為五項,把“黨建工作”從“內部治理”中剝離出來,單獨作為評估的一級指標,列為評估的重要內容,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突出強調評估要充分反映社會組織參與經濟建設、社會事業、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中作用發揮情況,樹立鮮明導向。
三、修訂過程
四川省民政廳著眼四川社會組織發展狀況和現實需求,匯總梳理了近年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要求,結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深入市(州)區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政務服務視窗和社會組織進行工作調研和開展座談交流,了解掌握我省各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現狀、問題短板和現實需求。在此基礎上,修訂形成了《辦法》(修訂稿)。
四、修訂內容
《辦法》(修訂稿)共33條,包括總則、評估機構和職責、評估對象和內容、評估程式和方法、評估專家管理、評估結果套用和管理、附則七個部分,系統回答了為什麼評、評什麼、誰來評、怎么評等系列問題。主要修訂了評估內容、評估程式、評估方法和評估專家管理,體現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和高質量發展導向,修訂後的辦法更具有系統性、時代性和四川特色。第一,細化評估程式和方法,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評估委員會、評估辦公室的職能和職責。第二,加強指導監督,要求縣(市、區)民政部門在確定4A及以上評估等級、市(州)民政部門(除副省級城市外)在確定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時,需經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向社會公告。允許獲得4A級以上的縣級社會組織參加市(州)組織的評估,獲得5A級的市級社會組織參加省民政廳組織的評估。第三,加強評估專家管理,建立評估專家迴避原則制度,明確取消評估專家資格的七種行為,強化評估專家工作紀律和職責。第四,強化評估結果的套用,對獲得不同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公益性捐增稅前扣除資格、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等方面提出要求或予以優先。第五,加強評估結果管理,建立評估抽查和核查機制,抽取一定比例在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進行跟蹤評估,提高評估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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