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35條,分為總則、調度方案與計畫、日常調度、應急調度、監督管理和附則6章。

在調度方案制定上,四川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全省範圍內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名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名錄內江河流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方案,並與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調度方案協調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 起草單位:四川省水利廳
發布命令,內容解讀,辦法全文,

發布命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5號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黃強
2023年1月14日

內容解讀

四川地處長江黃河上游,是水資源大省、水利大省、水電大省,水資源開發利用涉及領域廣、行業多,水情相對複雜。進行統一調度,有利於發揮水資源的最大效益。

辦法全文

四川省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規範全省水資源統一調度管理,提升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以及調水工程開展水資源調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調度,是指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時間和空間上對水資源進行調節、控制和分配的活動。
 第三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保障民生、保護生態、節水蓄能,最佳化配置、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
 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航運調度以及防洪、灌溉、供水等水工程的運行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
 第四條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和糧食生產合理用水,統籌農業、工業(含水力發電)、航運、旅遊等生產經營用水。
 水資源調度應當根據時間和空間用水需求,以用水總量、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作為調度控制要素,結合河流開發利用程度、水工程情況等,通過制定並實施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以及下達實時調度指令等方式實施日常調度。
 出現水旱災害、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等突發事件時,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調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資源調度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級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態保護、監測信息共享、氣象水文預報耦合等相關工作,會商解決重大調水、重要生態補水、重大利益協調等事項。
 各級河湖長應當加強對責任江河流域水資源調度工作的領導,監督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水資源調度方面突出問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調度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開展跨流域、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組織實施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的省水文機構負責全省水資源調度的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預警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調度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水資源調度相關的水力發電、航運調度的協調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水資源調度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與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跨區域水資源調度協作,加強跨界河流(湖泊)的水文聯合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預警信息共享,促進跨區域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態保護協調聯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流域(區域)以及各類水工程之間不同調度需求,開展防洪、供水、生態、水力發電、航運等多目標聯合調度,提升水資源綜合利用效益。
 第八條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建立完善水資源調度信息化平台,加快數字孿生流域建設,強化水資源調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提高科學化、精細化和智慧型化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調度評估和調水影響評價工作,評估、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最佳化水資源調度目標、修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完善水資源調度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二章  調度方案與計畫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全省範圍內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名錄。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制定本級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江河流域以及調水工程名錄。
 前兩款規定的名錄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江河流域及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機構和責任人。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重要取水戶應當明確調度實施責任人,並報有管理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名錄內江河流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方案,並與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調度方案協調一致。
 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應當因河(湖)施策,科學確定水資源調度目標,以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水量控制指標、河湖生態流量(水位、水量)管控指標、地下水管控指標、用水效率管控指標等為依據,與防洪、抗旱、水力發電、航運等專業規劃相銜接,並充分徵求各區域、各行業的意見。
 第十二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應當包括調度目標、調度期、調度控制要素管控指標、調度管理職責、控制性水工程運行調度、調度監測及預警、保障措施等內容。因航運、河道外取水等對水位變幅有要求的,應當明確相應調度管控指標。
 水資源調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為五年,可根據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用水需求、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水工程蓄水情況及輸配水能力等,組織制定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包括江河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調水工程的年度供水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報送區域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水力發電等部門可以提出年度計畫用水需求。
 第十四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應當經水資源調度工作協調機制會商,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結合工程安全狀況,編制工程控制運用計畫,落實調度目標要求。
 第十六條  水力發電調度計畫、航運調度安排應當與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相銜接。
 電力調度應當統籌電源側、電網側、負荷側資源,採取互補調度運行方式,合理安排枯水期、灌溉用水期等時段調蓄水電站對電網系統的調頻、調峰計畫和事故備用容量需求;按照電力聯保聯供要求,預判電力供需形勢,做好水、火、風、光等各類電源聯保工作,確保電力有序供應。
 航運調度應當統籌水電航資源,以各航道和港口的水資源條件為基礎,加強梯級樞紐航運聯合調度,合理確定河流通航流量(水位),科學安排航道運輸。
第三章  日常調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許可權內,按照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流域和調水工程的調度實施。
 汛期、枯水期、用水高峰、魚類產卵、調水工程歲修期、重要物資運輸以及重大節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要公共活動等特定時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草、水力發電等部門可以提出實時調度需求。
 第十八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畫,執行實時調度指令,實施所管轄工程的調度。
 控制性水工程實施調度時應當平衡蓄泄關係,滿足斷面流量(水量)下泄要求。
 調水工程實施調度時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保障調入區合理用水需求。
 調水工程輸水通道為天然河流、湖泊時,實施調度時應當與途經河湖的水資源調度目標相協調。
 第十九條  因水工程運行維修養護或者涉水建設項目施工影響調度實施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備用保障方案(含臨時監測措施),向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實施。
 第二十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做好與洪水調度的銜接。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發揮蓄水保供功能。
 第二十一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按照有關規定泄放生態流量,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含魚類產卵時段需水)。
 確有流域(區域)生態補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備調水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開展生態補水,改善流域(區域)生態水資源調蓄和水動力條件,促進河湖生態環境復甦。
 第二十二條  因年度預測來水與實際來水偏差較大,或者用水需求、控制性水工程蓄水和工情發生較大變化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管理許可權內對年度調度計畫進行動態調整。年度調度計畫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按原程式會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調度動態監測機制。出現斷面流量(水位、水量)與水資源調度目標發生偏差等情況時,及時研判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處置,並採用控制取用水規模、調度具有攔蓄水功能的水工程等措施予以糾偏。
 水工程在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時,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影響時段、影響範圍內產生的水位變幅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發出通報和預警,避免因蓄泄對生態、供水和航運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取用水、雨情、水情、工情、水質、水工程調蓄及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調度相關監測信息接入全省統一的水資源調度信息化平台,實現監測信息共享,保障水資源調度科學、精準實施。
第四章  應急調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水旱災害、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等突發事件的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突發事件的水工程運行應急調度預案,與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相銜接,並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的水資源及水工程運行應急調度預案定期演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洪水量級、乾旱程度、水污染狀況、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的嚴重程度及其發展態勢,對突發事件進行分級預警,並按規定及時啟動相應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應急調度啟動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通過統一調度水庫、閘壩等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或者攔蓄水量,就近調水,先幹流後支流選擇應急水源,必要時壓減相應河道外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限制入河排污口排污、暫停發電和航運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水資源應急調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調度管理機構、氣象部門、水文機構、各類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水資源應急調度期間值班值守,增加雨情、水情、工情等監測點位,加密監測頻次,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準確發布監測和預報信息。
 第二十九條  突發事件威脅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啟動應急調度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管理規定,下達指令停止執行應急調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針對日常調度和應急調度的不同情況,運用自動化、實時化、智慧型化監測手段,採取巡迴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駐守監督檢查、聯合監督檢查等方式,保障水資源調度目標的落實。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調度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資源調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情況;
 (二)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畫、實時調度指令、突發事件水資源應急調度預案制定、下達、實施情況;
 (三)用水總量、斷面流量(水位、水量)等水資源調度控制要素保障情況;
 (四)水資源調度信息化平台運用情況;
 (五)水資源調度目標運行偏差及處置情況;
 (六)水資源年度調度計畫編制所需計畫建議報送情況;
 (七)其他水資源調度相關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資源調度工作情況納入水資源督察內容。
 出現管控斷面控制指標不達標、實際取用水超年度計畫、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發生嚴重水體污染等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調度工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長制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工程管理單位、取水戶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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