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7〕67號文於2018年1月9日印發, 共二十六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川府發〔2017〕67號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
川府發〔2017〕67號 2018年1月9日
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保障水資源安全、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戰略需要,對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任務的重要性,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全力做好相關改革試點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建立財政、地稅、水行政主管部門齊抓共管,相關部門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暢通上下級部門之間、同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渠道和信息通報渠道,為試點運行提供有效的組織保障。要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加強征管,切實貫徹落實試點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廣泛宣傳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實施目標和主要內容,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要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及時解答涉稅問題,最佳化納稅服務。
試點實施後,預繳的水資源費由原收費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退還,繳費人欠繳、緩繳或延期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具有水資源費相應徵管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於2018年3月1日前足額徵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經費以及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支出由同級政府給予充分保障。各地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即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合理損耗率)×適用稅額
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合理損耗率為12%。
疏乾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乾排水是指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湧水的活動。
第六條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並對機組冷卻後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並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後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八條 省內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屬檔案)執行。
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準執行。
第九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特種行業、其他行業,其稅額標準分別按所在縣(市、區)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最高價格執行。
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條 《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中所稱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中所稱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對農業生產取用水規定限額及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由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文確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畫(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超計畫或者超定額取水量低於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徵收;超過30%(含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00%徵收。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三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財稅〔2017〕80號檔案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會同水利廳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五條 除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農業生產超限額取用水可按年徵收水資源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在省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在相關省份之間的分配比例,比照《財政部關於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明確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分配辦法確定。
第十八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畫(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擔水資源管理職能的機構)核定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稅,並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涉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暫按國家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有關政策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稅〔2017〕80號檔案或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開徵水資源稅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二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各地不得因改革試點提高城鎮公共供水價格,不得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因改革試點引起的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構調整,不進行價格聽證。
第二十三條 省與市(州)、擴權試點縣(市)水資源稅收入劃分等預算管理具體事項以及省內跨市(州)水電站水資源稅具體分配比例等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文明確。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四川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