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31日,四川省林業廳以川林發〔2013〕72號印發《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林業廳
  • 文號:川林發〔2013〕72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31日
  • 生效時間:2013年10月31日
  • 有效期:2年
通知,辦法,附錄,

通知

四川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林發〔2013〕72號
各市(州)林業(林業和園林)局,廳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有效推動境外非政府組織依法在川開展涉林活動,促進四川現代林業發展,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範,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0月31日

辦法

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四川省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四川現代林業發展,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家林業局《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與交流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有關組織和個人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單位是指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各直屬單位以及掛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直屬各單位的協會、學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商會、聯合會、聯盟、基金會、研究院(所、中心)等非政府、非營利或慈善公益性組織及其代表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林業領域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五條 四川省林業廳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由廳國際合作處(四川省林業廳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六條 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事項,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四川開展林業領域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尊重當地傳統文化和民族習俗,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七條 林業單位應根據四川現代林業建設的需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合作內容要與國家林業工作總體目標、發展規劃以及四川省林業發展總體思路與目標一致,符合本地區、本單位現代林業發展的需要,做到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第八條 下列事項,林業單位應在事前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事後報備:
(一)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簽署林業領域的合作協定、備忘錄、合作計畫等意向性檔案;
(二)邀請或接待境外非政府組織總部、區域辦公室負責人或駐華代表訪川或訪問林業單位;
(三)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川共同舉辦林業領域國際會議(論壇)、新聞發布會、研討會、學術交流等;
(四)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共同對外發布項目成果,內容涉及資源本底調查數據及圖表等重要信息;
(五)應邀參加境外培訓、考察、訪問、交流與會議等。
其中,上述(一)、(二)、(三)項,事前還需徵求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事後報備。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辦理上述事項,事前需徵求本單位外事機構意見,並事後報備。
第九條 林業單位在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項目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及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對涉及我國、我省重要資源數據、圖表信息等嚴格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執行。
第十條 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通報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交流、合作事宜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的同時,對在本行政區內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林業領域交流與合作項目、活動依法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 林業單位在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磋商合作項目前應對項目的目的、意義、必要性、可行性等作深入研究,並對項目預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等作全面的分析。資金規模超過500萬元的,應進行專家評估。
第十三條 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合作項目,應當列入四川省林業廳年度合作計畫。涉及與國家林業局擔任其在華業務主管(指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合作項目,應經省林業廳納入國家林業局與相關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年會備忘錄。
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下一年度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磋商的合作項目清單于每年6月前提交省林業廳。
第十四條 林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的合作項目,需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審批的,應依法徵得同意或批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錄:國家林業局擔任業務主管(指導)單位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名單

附錄

國家林業局擔任業務主管(指導)單位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名單
3、濕地國際(WI)
9、亞太社區林業培訓中心(RECOFTC)
10、國際林業研究中心(CIFOR)
11、森林管理委員會(FSC)
12、森林認證體系認可計畫(PEFC)
13、森林趨勢(FT)
14、美國野生救援基金會(WA)
15、國際鶴類基金會(ICF)
16、香港綠色長城基金會
17、歐洲林業研究所(EFI)
18、世界林業研究中心(WFC)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