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5〕28號印發《關於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實現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最佳化法律顧問人員結構、充分發揮法律顧問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省教育廳法律顧問制度建設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川教〔2015〕2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1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教育廳印發《關於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川教〔2015〕28號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廳內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治教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根據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及《關於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現教育系統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
各地、各校、各單位要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顧問服務架構,實現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全部建立起法律顧問制度。要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工作向教育治理、行政執法各個領域延伸,由傳統的法律諮詢、契約審查等服務性工作向提供教育決策論證、參與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校內規章制度制定、轉變職能、規範行政行為、辦學行為等各項工作延伸,使法律顧問在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發揮作用。
二、最佳化法律顧問人員結構
各地、各校、各單位要建立以本單位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協助處理各類涉法事務,推進法治機關、法治學校、法治單位建設。建立健全法律顧問遴選工作制度。各地、各校、各單位要按照“人員精幹、優勢互補、理論與實踐兼顧”原則,遴選具有良好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豐富執業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作為本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遴選要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將遴選條件、程式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候備人選須按照“三重一大”決策程式,經單位辦公會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方可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採取專兼職結合的方式,遴選政治素養好、業務能力強、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佳的專家學者、律師,組建法律顧問團,為依法治教提供專業法律支持。
三、充分發揮法律顧問重要作用
各地、各校、各單位要圍繞依法治教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化、常態化參與教育管理的途徑和機制。法律顧問工作要貫穿於教育決策管理全過程,形成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事中嚴格依法辦事、事後落實法律責任的法律事務運行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法律顧問應積極參與本部門職能轉變、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行政資源最佳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協助本部門處理各類涉法事務。
鼓勵和支持法律顧問在依法治教中發揮更大更重要作用。各地、各校、各單位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投資等,均應由法律顧問進行法律風險評估與合法性、可行性論證,防止和減少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能中的決策風險。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均應支持和吸納法律顧問廣泛參與,並為法律顧問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救助提供條件。法律顧問工作要主動適應教育發展新常態,提升服務質量,創造良好的依法治教環境。
四、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機制。規範工作程式,明確工作職責,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情況交流、信息通報制度,加強與法律顧問的聯繫溝通,針對教育管理中的重點、熱點、難點進行分析研判,鼓勵法律顧問將有價值的法律意見、建議提交領導參閱。
各地、各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加強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對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實施監督、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綜合考核法律顧問的工作實績、職業操守、社會評價等要素,作為續聘、解聘和重要依據,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更新的機制。
各地、各校、各單位要將法律顧問費按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工作經費標準予以保障,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約定服務範圍、方式、報酬、律師競業禁止和保密條款。
建立法律顧問工作考核機制。各地、各校、各單位要將法律顧問服務的內容納入年度考核,確保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全方位、各環節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
五、進一步加強省教育廳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與綜合改革處負責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省教育廳各直屬事業單位應當聘請法律專業人士作為本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建立符合工作實際的法律顧問制度。探索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服務聯動工作機制,在健全廳法制機構和常年法律顧問制度基礎上,組建省教育廳法律顧問團,將各直屬事業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納入法律顧問團,協同開展法律事務服務工作。
進一步充分發揮省教育廳法律顧問團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廳法律顧問團主要職責是:教育廳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對其合法性、可行性及決策實施後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社會問題進行前期研究、論證、評估並提出審查意見,對教育綜合改革重大項目和重點問題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務進行研究、論證;對教育廳代擬起草的教育類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和法律論證,並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對對外交往、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論證諮詢並提出諮詢、論證意見,對有關契約、協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審查或修訂;對以教育廳各行政處室名義或直屬事業單位受教育廳委託對外簽署的契約和協定文本,在報廳黨組審定前,出具法律意見書;對重大信訪接待、重大信訪案件處理和重大行政調解工作及行政複議、教師、學生申訴案件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建議,處理或代理涉及教育廳的行政訴訟、仲裁案件等。
各直屬事業單位首次聘用法律顧問的時間不得遲於2015年6月30日。各單位要在聘用法律顧問契約簽訂15日內,將法律顧問的基本情況報廳政策法規與綜合改革處備案。
成人高校、中等及中等教育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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