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將部分審批事項下放給主管部門辦理的通知

檔案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
將部分審批事項下放給主管部門辦理的通知
(1984年8月27日川府發〔1984〕133號)
為了充分發揮部門的職能作用,簡化辦事手續,減少中轉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決定,將部分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屬於省政府審批的事項,下放給各主管業務部門直接審批和辦理。現具體通知如下,請照此執行。
一、下列事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級各部門直接送請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一)按《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應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除省、地、州轄市,甘孜、阿壩州政府所在縣城的總體規劃仍由省政府審批外,其餘各縣城的總體規劃由省城鄉建設環保廳審批。
(二)中等專業學校(包括職工中專)的設立、撤併及地、市、州和省級主管部門辦的幹部學校設中專班等,由省高教局審批;中等師範學校的設立,撤併等由省教育廳審批;幹部學校的設立由省人事局審批。
(三)計畫內招收農村契約制工人,因各種特殊原因安置、錄用少量農村人員的“農轉非”問題,省級各部門設立技工學校等,由省勞動人事廳審批。
二、下列事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級各部門直接送請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由主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並代擬文稿送省政府批覆或上報。
(一)審批革命烈士、變更行政區劃(包括行政區建制的設定、撤併、更名、治所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等)由省民政廳辦理。
(二)審批地名命名、更名,由省地名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其中涉及改變行政建制名稱的地名命名、更名由省民政廳辦理。
(三)省屬高等院校專業設定、撤併,舉辦職工大學等各類專科性成人高等院校及其專業設定、撤併,以及批准管理幹部院校設大專及招生等,由省高教局辦理。
(四)批准新建管理幹部院校的“籌建”由省人事局辦理。
三、外地單位進入成都市,建立駐蓉辦事機構,軍隊修建干休所等,由有關單位直接與成都市人民政府聯繫,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國家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區向我省商洽此類事宜的來文,由省政府辦公廳轉成都市人民政府辦理,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直接答覆來文單位。
四、各地、各部門對超出自己職權範圍需要請示解決的問題,除上述事項按本通知的規定報送外,其他事項的報批,要嚴格按川府發〔1983〕64號檔案的規定直接送請省級各主管部門研究辦理。
省級各部門對各地和省級其他部門送請辦理的事項及省政府交辦的事項,都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以內的問題,要敢於負責,直接答覆報文單位;對確屬問題重大,需由省政府決定的事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轉報省政府審批。
五、今後,凡不按本通知和川府發〔1983〕64號檔案的規定報送的請示事項,省政府辦公廳可退回報文單位,重新按規定報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