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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37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規範拍賣市場行為,加強拍賣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依法成立的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或標賣的方式,將委託人委託的財產或者權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特殊交易活動。
前款所稱財產,是指依法可以轉讓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和權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拍賣活動。
第四條 拍賣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全省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 下列財產,必須委託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罰沒收繳的財產,以及在執法過程中按規定需要變賣的財產;
(二)郵政、運輸等部門依法認定的無主財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行強制變賣的其他財產。前款規定財產的中的鮮活商品等不宜保存或不宜拍賣的商品,可以委託當地農貿市場或其他市場就地變賣。
第七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房產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補交有關稅費後,方可進行拍賣。
第九條 特許進口物資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必須有合法證明檔案,經海關批准同意並出具解除監管證明書後,方可進行拍賣。
第十條 拍賣文物、藝術品和實行專營、專賣的物資等限制流通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委託拍賣共有財產,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抵押契約期滿抵押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所抵押契約的約定或者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可將抵押物委託拍賣。
第十三條 下列財產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物;
(二)所有權有爭議的;
(三)處分權有限制或存有爭議的。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十四條 拍賣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拍賣企業。成立拍賣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經營文物拍賣的應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經營文物拍賣的應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人員;
(四)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及本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涉及拍賣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財產的,必須是省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或指定的拍賣企業。
第十六條 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拍賣人應當查明或要求委託人告知其拍賣標的的缺陷。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指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缺陷。
第十八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或代理他人參加競買。
第十九條 拍賣人和委託人應當就拍賣標的的保管簽訂契約。拍賣人按契約規定對拍賣標的負責保管,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佣金。委託人或買受人不支付佣金,拍賣人對其保管的拍賣標的可予以留置。
第二十一條 拍賣標的屬國有資產的,拍賣人應當將拍賣成交情況抄送委託人的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拍賣標的屬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財產的,拍賣人應當將拍賣成交情況抄送委託人的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委託人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必須對拍賣標的擁有處分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財產,由司法、行政等有關機關作為委託人。
前款委託人委託拍賣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財產獲得的拍賣收入,必須及時、足額解繳財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分成。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應向拍賣人指明、提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缺陷。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批准後才能出售的國有資產,其拍賣底價由批准機關確定;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財產,拍賣底價由委託人與拍賣人商定;其他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由委託人確定。
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明示拍賣標的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低於拍賣底價出售拍賣標的。委託人和拍賣人對拍賣底價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拍賣標的的開叫價。委託人與拍賣人沒有約定開叫價的,由拍賣人確定開叫價。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在提出委託申請時或拍賣成交後,按約定交付拍賣標的。
第二十八條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規定取得拍賣標的的價金。委託人取得拍賣標的的價金後,依法辦理產權、證照等的轉讓和變更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第五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可以自選參加競買,也可委託經拍賣人認可的單位或個人參加競買。競買人參加競買必須擁有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條 競買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流通物,競買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在競買過程中應價後不得反悔,應價最高的競買人取得拍賣標的。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應當支付拍賣標的價金。買受人支付拍賣標的價金後不能按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可以向拍賣人索賠。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憑拍賣人出具的有關檔案依法辦理拍賣標的的產權、證照變更等有關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第六章 委託拍賣
第三十四條 委託拍賣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單位或個人法定有效的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人授權委託書;
(三)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證明;
(四)拍賣標的的詳盡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檔案。
第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委託拍賣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財產,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實施拍賣的裁定書、決定書;
(三)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檔案。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受理拍賣申請時依法進行審查,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契約》。
第三十七條 《委託拍賣契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和拍賣人名稱(姓名)、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存放地(座落地點)、折舊程度(使用年限)、占用狀況和用途等;
(三)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間、交付方式和保管責任;
(四)拍賣底價、價金及其支付方式、幣種;
(五)佣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六)拍賣方式和拍賣期限;
(七)中止和終止拍賣的條件;
(八)契約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進行鑑定。
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鑑定、許可。
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契約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七章 拍賣公告與競買申請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於拍賣日7日前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報刊上公告下列事項:
(一)拍賣標的的主要情況,拍賣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競買人的條件或資格,競買保證金;
(三)競得拍賣標的後應繳納的稅費;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 公告期間,拍賣人應當備有拍賣標的資料供競買人查詢,競買人可以查看實物、實地查勘,拍賣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人對拍賣的處分權有爭議的,應當在公告發布之後拍賣成交之前向拍賣人提出。
第四十一條 競買人應當向拍賣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單位或個人法定有效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書;
(二)與拍賣標的的流通、使用條件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資信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對競買申請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發給競買證,並可向競買人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在拍賣終止後返還競買或抵作拍賣標的價金。
第八章 拍賣程式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人指定的拍賣師主持。
第四十四條 根據拍賣標的的性質,經與委託人協商,拍賣人可以採取下列拍賣方式:
(一)估低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開叫價後,由競買人應價,當無人繼續應價時,由拍賣師定槌成交。
(二)無估價拍賣。拍賣師不宣布拍賣標的的開叫價,由競買人直接叫價,拍賣師以最後最高叫價定槌成交。
(三)估高價拍賣。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最高報價,若無人應價,由拍賣師逐次降價,以應價定槌成交。同價應價者為兩人以上的,拍賣師以該應價為開叫價,轉按估低價方式拍賣。
第四十五條 根據拍賣標的的性質,經與委託人協商,拍賣人可採取標賣方式拍賣。
前款所稱標賣,是指拍賣人採用招標形式,先期公布拍賣標的的有關情況,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應價密封郵寄給拍賣人,由拍賣人按期當眾開標,拍賣標的由最高應價者取得,應價相同的,由先寄送者取得的一種拍賣方式。
第四十六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必須當場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契約》。《拍賣成交契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二)成交價款、佣金及其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幣種;
(三)按拍賣人在拍賣開始時承諾的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間、地點確定交付時間、地點;
(四)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其他需要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及時清結外,買受人應當在成交當場交納相當於成交金額20%的定金。
第九章 拍賣的中止、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中止:
(一)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
(二)委託人書面通知拍賣人中止拍賣;
(三)拍賣時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不能繼續進行;
(四)出現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況。
中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恢復拍賣。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終止:
(一)拍賣標的無人競買;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認定委託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並書面通知拍賣人;
(三)拍賣標的在拍賣成交前滅失;
(四)拍賣成交前,委託人書面通知拍賣人終止拍賣;
(五)出現其他依法可以終止的情況。
拍賣終止後需再進行拍賣的,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五十條 拍賣成交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無效:
(一)委託人、拍賣人或買受人不具備相應資格;
(二)拍賣標的屬禁止流通物;
(三)因拍賣人意思表示不明確等而買受人造成重大誤解;
(四)拍賣人在拍賣過程中具有欺詐行為;
(五)競買人與買受人惡意串通,操縱競價;
(六)買受人屬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屬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委託代理人;
(七)委託拍賣的代理或委託競買的代理屬無效代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效行為。
第五十一條 拍賣無效,從拍賣開始時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拍賣,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擅自處理財產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從事拍賣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拍賣,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委託人隱瞞拍賣標的的缺陷、對拍賣標的沒有處分權或處分權受限制、拍賣標的的處分權存有爭議以及拍賣標的已被依法查封等情況,造成買受人人損失的,由委託人負責賠償,拍賣人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拍賣成交,委託人拒不交付、遲延交付拍賣標的,或者委託人中止或終止拍賣,造成拍賣人或買受人損失的,由委託人負責賠償。
第五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期支付拍賣標的價金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未按期提走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以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委託人、拍賣人和買受人因拍賣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定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貿易廳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廢止
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7部規章的決定》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拍賣市場管理規定》予以廢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