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築勞務實行基地化管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建築勞務實行基地化管理實施辦法》是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1993年3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建築勞務實行基地化管理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地區:四川
  • 發布單位:82103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3-06
【生效日期】1993-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建築勞務實行基地化管理實施辦法
(1993年3月6日四川省建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勞務基礎化管理,根據建設部建施〔1992〕342號《建築勞務實行基礎化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勞務基礎化管理,是指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勞務輸出、輸入雙方的共同管理,是建築勞務實行統一組織,培訓、輸出、使用、回歸、分配等全過程的系統管理。建築勞務供需雙方逐步建立定點定向、專業配套、雙向選擇、長期合作的新型勞務關係。發揮建築勞務基地在提供各類建築勞務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條全省各建築勞務基地和使用建築勞務的企業,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統一負責全省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工作,各市、地、州、縣建委(建設局)負責本地區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國家和省建築勞務基地市、縣建委(建設局)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並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健全管理網路。
第六條建築勞務基地的管理部門是政府對建築勞務行使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省建設委員會:
1、貫徹國家有關建築勞務實行基地化管理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方面的方針、政策;
2、制定全省建築勞務基地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
3、指導省內國家建築勞務基地和省建築勞務基地的建設工作;
4、開拓省外建築勞務市場,建立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信息網路,收集、提供、交流各地建築勞務市場信息;
5、國際工程承包勞務人員選派與資質認證工作;
6、貧困地區建築勞務基地綜合發展試點工作;
7、組織開發與套用建築施工新技術,操作新工藝;
8、協調與省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部屬大型企業,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二)市、地、州建委:
1、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方針、政策;
2、制定本地區建築勞務基礎的發展規劃,編制建築勞務輸出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3、掌握本地區建築勞務資源,編制建築勞務的培訓計畫,指導勞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4、負責對本地區建築勞務隊伍的日常管理、統籌、協調、監督、服務工作;
5、開拓省內、外建築勞務市場,收集整理傳遞建築勞務市場信息;
6、組織對建築施工新技術,操作新工藝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三)縣(市)建委(建設局):
1、負責建築勞務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3、開發建築勞務資源,制定建築勞務隊伍發展的適度規模和專業發展方向;
4、與定向用工單位建立聯繫制度,對派出的建築勞務隊伍實行跟蹤管理;
5、對建築勞務人員建立勞務資源卡,實行儲備建築勞務制度的規範化管理;
6、組織實施對建築勞務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先考核後輸出的原則,培訓工作應經理論和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建築勞務人員發給《施工企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實行憑證輸出。組織對建築施工新技術,操作新工藝的培訓和推廣工作,促進建築勞務隊伍的管理和技術進步;
7、協調各方面的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鄉鎮政府作好外出人員的後方服務工作,安定後方,穩定前方。
第七條建築勞務基地可在輸出勞務較多的城市設立辦事處,在服從省建委駐外辦事處管理下,管理好本地的建築勞務隊伍。
第三章 建築勞務基地管理
第八條建立建築勞務基地的條件:
(一)農村剩餘勞務力多,建築勞務資源豐富,鄉鎮建築業發展較快;
(二)建築隊伍具有一定的專業特長,管理基礎好,人員素質高;
(三)已與一些大中型施工企業建立了相對穩定,長期合作的勞務協作關係,能為大中城市提供各類建築勞務;
(四)市、縣政府重視建築業的發展,在市、縣建委(建設局)內有健全的建築勞務管理機構、規章制度、隊伍培訓措施,切實加強了對外出隊伍的管理工作。並在外出隊伍的組織與建設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五)在具備上述條款的同等長期條件下優先考慮邊遠貧困地區。
第九條建築勞務基地的審批:
(一)國家建築勞務基地,由各市、地、州建委向省建委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建設部批准確定;
(二)省建築勞務基地,由各市、地、州建委根據本地區建築勞務發展情況及省屬、中央在川施工企業使用鄉鎮建築勞務隊伍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報省建委批准確定;
(三)我省被外省、市、自治區或中央部屬大型企業確定為建築勞務基地的市、縣,可視同省建築勞務基地管理。
第十條建築勞務基地要調整建築勞務隊伍的組織結構,原則上以鄉鎮行政區域為基礎,以專業隊伍形式組成基層建築勞務隊伍。加強對建築勞務隊伍的集約化管理,由市、縣建築勞務基地管理處(站)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調劑、統一組織輸出。
第十一條建築勞務基地要本著定點定向、專業配套、雙向選擇、長期合作的原則,與大中型企業建立建築勞務供需關係,定向輸出建築勞務。
第十二條建築勞務基地要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促進本地經濟發展服務。
第十三條對建築勞務基地市、縣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評審,對考核評審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建築勞務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凡有建築勞務輸出的市、縣均應參照上述條款對本地建築勞務實行管理。
第四章 建築勞務輸出管理
第十五條建築勞務輸出的施工企業條件:
(一)有組織、成建制,取得了建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合理配備經濟、技術和管理人員,達到管理力量與輸出規模相適應;
(三)建築勞務隊伍原則上以鄉鎮行政區域為基礎組成專業隊伍,編入定向建築勞務輸出企業,不得招雇外地區的建築勞務人員,也不得將本地隊伍掛靠到其它在地區的企業;
(四)建築勞人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能適應建築業繁重體力勞動。經培訓取得了《施工企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每年外出施工能在250天以上。
第十六條建築勞務輸出的施工企業職責:
(一)對職工進行職業理想、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組織、有紀律、有文化、有技術、能吃苦能戰鬥的隊伍;
(二)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建築勞務人員的輸出、日常管理、返鄉安置等工作,確保建設和用工單位的需要;
(三)認真履行勞務契約,優先向定向用工單位輸送合格的人員,保證按期如數到崗;
(四)依法經營,信守契約,接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嚴格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健全個人上崗位負責制和經濟負責任制,保證工期和工程質量,爭創優良工程;
(五)承擔經濟、民事責任,維護輸出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關心建築勞務人員生活,如期發放工資或支付生活費,辦好職工食堂和醫務室,開展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
(七)做好建築勞務隊伍的穩定工作。跨年度人員調整率不得超過20%,其中中級技術工人的調整不得超過中級技工人數的5-10%。專業施工作業隊伍的技工比例保持在60%以上,中級以上技工不得低於技工比例40%,年內變動率小於10%。
第十七條建築勞務輸出應逐步做到定點定向、專業配套,成建制、有組織、有計畫地輸出。一個縣向省外某一地區輸出建築勞務,可確定縣內某一建築勞務輸出企業為向該地區的定向輸出企業,統一組織、管理本縣在該地區的建築勞務。
第十八條出省施工必須持以下證件到省建委辦理出省手續:
(一)市、地、州建委審核的《四川省外出施工登記表》;
(二)建設部或省建委審定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副本或《資質審查證書》副本;
(三)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國家規定的有關員工相應的崗位證書;
(五)企業出省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及勞務人員名冊;
(六)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七)有關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十九條出省施工企業到省建委設有辦事處的省、市、自治區承包工程的提供勞務可持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證件直接到辦事處辦事出省施工介紹信。
第二十條出省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季向企業所在地建委(建設局)報送《建築企業省外施工情況》統計表,由市、地、州建委匯總後報省建委,省屬及中央在川施工企業直接報省建委。
第二十一條出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企業,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法制教育,在少數民族地區還應加強民族政策教育。信守契約,依法經營,接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自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五章 省內建築施工企業勞務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內施工企業指各市、地、州屬企業,省屬及中央在川企業,外省來我省註冊施工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各建築施工企業,應積極推行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為供需雙方創造良好條件,積極探索、總結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經驗,理順完善基地化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我省大中型施工企業應本著“定點定向、專業配套,雙向選擇、長期合作”的原則,逐步建立自己的建築勞務基地,優先選擇我省已建立的國家和省建築勞務基地。並將企業確定的建築勞務基地名單報送省建委審批。
第二十五條各用工企業應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和內部管理能力,適度確定建築勞務基地的數量。三年後,使用的外用工人總數量中,建築勞務基地的人數應占80%以上。確保建築勞務基地在我省建築勞務市場中的主導地位。
第二十六條用工企業對建築勞務隊伍的管理,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辦法。根據施工生產任務的實際需要,及時將用工計畫送給建築勞務基地市、縣的管理部門,以保證建築勞務人員及時到崗。
第二十七條對待建築勞務人員應與企業自有職工一視同仁,政治上要關心,生活上要體貼。吸收他們參加政治學習和技術培訓妥善安排勞務人員的食宿,提供辦公地點,及時結算勞務費,加深供需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第二十八條各用工企業應全面負責所用建築勞務隊伍的綜合管理工作。從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遵紀守法等進行年度綜合考評,並通報建築勞務基地管理部門。
第六章 建築勞務隊伍的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強建築勞務輸出企業的財務管理,統一在輸入地區建設銀行開戶;統一會計科目和報表;統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按規定上繳稅利和管理費,合理提留企業發展基金,堅持按勞分配原則,保障勞務人員的經濟利益。
第三十一條加強工程財務管理,強化企業財務核算,認真執行《四川省集體建築安裝企業財務制度》和《全民建築企業財務制度》,按時做帳、結帳和編制報送報表,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屬集體所有,個人無權處理,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契約時,應有明確的固定資產保值或增值內容。
第三十三條對長期從事建築施工的勞務人員,應逐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享受養老保險,中途自動離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在推行建築勞務基地化管理及建築勞務輸出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下列優惠和獎勵。
(一)由省及有關部門授予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稱號,給予表彰;
(二)優先提供出省、出國的勞務信息;
(三)對建築勞務輸出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四)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優惠政策和獎勵辦法。
第三十五條企業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施工,降低資質等級,直至由回資質證書,觸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置:
(一)嚴重違反當地建築市場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私招亂雇,擅自從事建築勞務的經營者;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四)多次違約,嚴重損害企業和我省信譽;
(五)弄虛作假、違法經營、倒賣契約,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或施工許可證;
(六)剋扣工人工資,侵吞國家和集體財產;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建築勞務雙方在執行契約合作中,發生爭議和糾紛時,應通過雙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依據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或仲裁,仲裁不服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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