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四川省建設廳以川建發〔2005〕152號印發《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該《程式》共15條,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
- 印發機關:四川省建設廳
- 文號:川建發〔2005〕152號
- 印發時間:2005年8月31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0月1日
通知,程式,
通知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的通知
川建發〔2005〕152號
各市、州規劃和建設局、房管局、資陽市拆遷辦:
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
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
四川省建設廳
2005年8月31日
程式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工作程式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式。
第二條 同一拆遷項目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被拆遷人戶數超過被拆遷總戶數20%的,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三條 聽證會由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具體組織。
第四條 聽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包括聽證會主持人、記錄員、裁決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拆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條 聽證會由主持人主持,記錄員負責筆錄。主持人和記錄員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
第七條 裁決申請人和其他拆遷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查實,聽證主持人或者記錄員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書面通知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參加人應對聽證通知書給予確認。
第九條 聽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核實聽證會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二) 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事由、聽證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員身份,告知裁決申請人和其他拆遷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會開始。
(三) 裁決申請人陳述申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 拆遷當事人進行申辯、質證;
(五) 拆遷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參加,如既不到場也不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一方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不影響聽證進行。
第十二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註冊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 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 拆遷當事人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內容;
(六) 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聽證會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合理意見應予採納,並出具聽證意見書。
第十五條 聽證通知書、聽證意見書的送達,可選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同一拆遷項目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被拆遷人戶數超過被拆遷總戶數20%的,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三條 聽證會由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具體組織。
第四條 聽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包括聽證會主持人、記錄員、裁決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拆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條 聽證會由主持人主持,記錄員負責筆錄。主持人和記錄員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
第七條 裁決申請人和其他拆遷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查實,聽證主持人或者記錄員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書面通知聽證會參加人,聽證會參加人應對聽證通知書給予確認。
第九條 聽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核實聽證會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
(二) 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事由、聽證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員身份,告知裁決申請人和其他拆遷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會開始。
(三) 裁決申請人陳述申請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 拆遷當事人進行申辯、質證;
(五) 拆遷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條 拆遷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參加,如既不到場也不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一方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不影響聽證進行。
第十二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註冊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 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 拆遷當事人的陳述、質證和申辯的內容;
(六) 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聽證會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合理意見應予採納,並出具聽證意見書。
第十五條 聽證通知書、聽證意見書的送達,可選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