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學會

四川省地方志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四川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志學會
  • 組成:地方志工作機構及技術人員自願
  • 地點:四川省
  • 擁護:本會的章程
學會簡介,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本會名稱為四川省地方志學會。
本會,是四川省地方志編纂、研究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社會組織,為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本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團結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及有關社會力量,努力推動全省地方志的編纂研究工作。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四川地方志工作者及省內大專院校、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史志理論研究人員,開展地方史志理論研究,宣傳普及地方史志知識,開展省內外地方志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方誌編纂業務研究,召開方誌學術研討會,選編方誌研究論文集,支持會員出版地方志研究著作。
(三)承擔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方誌類成果的初評推薦工作;定期開展四川省地方志優秀成果評獎。
(四)指導市(州)地方志學會工作。
會 員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地方志的宣傳、編纂、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方誌學術水平。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個人);
(二)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資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的表彰及優秀成果獎的申報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團體會員負責所在市、州或部門參加省方誌優秀成果獎評選的初評推薦;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個人會員);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組織機構

本會設立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年鑑專業委員會
本會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永興巷15號21樓。

學會章程

四川省地方志學會章程
(2011年12月26日四川省地方志學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省民政廳2012年3月19日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四川省地方志學會。
第二條 本會主要由地方志編纂機構及地方志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是四川省地方志編纂、研究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社會組織,為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團結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及有關社會力量,努力推動全省地方志的編纂研究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四川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四川地方志工作者及省內大專院校、社會科學研究單位的地方志理論研究人員,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宣傳普及地方志知識,開展省內外地方志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方誌編纂業務研究,召開方誌學術研討會,選編方誌研究論文集,支持會員出版地方志研究著作。
(三)承擔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方誌類成果的初評推薦工作;定期開展本系統優秀成果評獎。
(四)指導市、州地方志協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地方志的宣傳、編纂、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方誌學術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個人);
(二)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資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的表彰及優秀成果獎的申報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團體會員負責所在市、州或部門參加省方誌優秀成果獎評選的初評推薦;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單位會員);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表彰和獎勵協會先進會員單位及先進工作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學術道德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編髮協會檔案,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主管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四川地方志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地方志學會
第七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2011年12月26日四川省地方志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21日四川省地方志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2014年1月23日四川省地方志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增補。
會 長:馬小彬
副會長:羅亞夫
王孝平
汪 毅
高志剛
黃 麗 (女)
夏建平
秘書長:曾新苗
常務理事:
(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小彬
王孝平
王友平
鄧 瑜(女)
劉啟蓉(女)
李志華
何瑞明(女)
余正道
汪 毅
張光明
羅亞夫
姚宇飛
夏建平
高志剛
陶利輝
黃 麗(女)
熊 倩(女)
曾新苗
理 事:
(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小彬 省志編委黨組書記、副主任
馬興隆 遂寧市地方志辦公室調研員
鄧 瑜(女) 省志編委綜合處處長
鄧力群(女) 樂山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鄧經武 成都大學教授
王孝平 省志編委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王少卿 廣元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王友平 省委黨校教授
王榮國 省商務廳綜合與信息化處副處長、志編辦主任
冉 炬(女) 達州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田勁松 宜賓市地方志辦公室調研員
孫玉峰 省志編委省情信息處副處長
劉啟蓉(女) 甘孜州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劉建國 省教育廳教科所
李志華 涼山州史志辦公室調研員
李學全 阿壩州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李冠華 攀枝花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李思源 德陽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何瑞明(女) 省志編委市縣誌工作處原處長
余正道 綿陽市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
余崇威 內江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汪 毅 省志編委副巡視員
張光明 四川年鑑社社長
陳思祿 自貢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龐 明 資陽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羅亞夫 省志編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楊 蘭(女) 成都鐵路局史志辦副主任
楊 文(女) 眉山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姚宇飛 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編志辦書記
饒松柏 巴中市黨史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高志剛 成都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秦 勤(女) 省體育局體育博物館副編審
夏建平 南充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
陶利輝 省志編委省志工作處處長
黃 麗(女) 四川省交通廳史志總編室總編
辜 萍(女) 省科技廳科技發展中心副主任
蔣德修 瀘州市地方志辦公室調研員
曾新苗 省志編委市縣誌工作處處長
藍志斌 雅安市黨史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
熊 倩(女) 省志編委省情信息工作處副處長
譙小松 廣安市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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