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試行辦法

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試行辦法於1987年4月6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4-06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7-04-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川府發〔1987〕62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川府發(1987)62號
【發布日期】1987-04-06
【生效日期】1987-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改革試行辦法
(1987年4月6日川府發〔1987〕62號)
為了保險職工病休期間的基本生活,適當解決目前國營企業職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職工(包括學徒工、熟練工、實習生、練習生,下同)因公負傷(含職業病,下同)在停工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條職工患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內的短期病假工資為:
一、連續工齡不滿三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三年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
五、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第三條職工患病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長期病假工資為:
一、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第四條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離、退休後享受原工資照發待遇的職工和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或曾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條職工在患病期間,領取的長、短期病假工資,每月低於學徒工第一年生活補貼標準的,應按學徒工第一年生活補貼標準發給。
第六條病假期間,當年內幾次病休應累計計算,跨年度連續請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時間也應與上年最後一次病假時間累計計算。病休累計在六個月以內的(不含節、假日,下同),為短期病假;病休累計在六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假。長期病休職工,復工時,應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同意。復工後,應有一個月的試工期,試工期間工資照發,在試工期間舊病復發而又停工治療的,則應與復工前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第七條職工長期患病,連續停止工作兩年以上,不能恢復工作的,由縣以上醫院證明,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般應按規定作退休、退職處理。
第八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出,應作曠工處理。
第九條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濟條件允許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參照本辦法試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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