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99號印發《關於全面開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
主要任務是: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精心做好各項設計;有序實施項目建設;加強市場化運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9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6日
簡述
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精神,全面開展全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主要任務
(二)精心做好各項設計。各地要依據《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高水平設計地下綜合管廊。要做好地下綜合管廊的總體設計、結構設計和附屬設施設計,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不低於100年。地下綜合管廊工程應滿足管線使用和運營維護要求,計畫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要組織專項管線設計。綜合管廊斷面設計應綜合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標準斷面內部淨高,合理預留管線位置和空間。到2016年底,全省已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規劃的設市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城,應根據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及時開展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
(三)有序實施項目建設。各地要建立健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儲備制度,在2015年底前明確2016年建設計畫和2016—2020年五年建設計畫和項目滾動實施計畫,積極穩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要劃定地下綜合管廊重點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其中,四川天府新區新建城市幹道應建設獨立分艙的地下綜合管廊,並儘快形成網狀;各區域中心城市的新區城市幹道宜同步建設不少於雙艙方式的地下綜合管廊;有條件的縣城的城市新區應根據實際,配套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統籌安排城市重點地段基礎設施建設,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主要道路下穿工程、河道整治等建設項目,優先安排建設地下綜合管廊,避免項目施工反覆開挖城市道路。大力實施既有地面城市電網、通信網路等架空線入地工程,結合舊城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有序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要優先採用綠色建築材料,推廣構件標準化和預製拼裝等技術,有效帶動綠色建材、工業構建和設備製造等產業發展。成都、自貢、綿陽、南充4個省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要率先在建設布局、施工準備、斷面選型、材料使用、質量控制等方面形成示範經驗。到2015年底,各地要建成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儲備庫,全省完成新建10公里以上地下綜合管廊的目標任務。到2017年底,省級試點城市在完成建設50公里以上地下綜合管廊試點任務的同時,力爭再建成150公里地下綜合管廊;其餘設市城市力爭建成地下綜合管廊200公里;有條件的縣城因地制宜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地下綜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同時加快既有地面城市電網、通信網路等架空線入地工程建設。
(四)加強市場化運行管理。各地可通過大力推行特許經營模式,優先運用市場化原則,引導入廊管線單位共同組建或與社會資本合作組建股份制公司等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並與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獲取相應的運行權和收費權;也可由地方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引入社會資本,共同組建股份制項目公司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行。已由政府出資或直屬國有投資公司融資建設的地下綜合管廊,應根據地方實際,逐步轉變全資國有企業運行管理模式,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運營管理單位。各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企業完善管理制度,組織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入廊管線單位遵照市場化原則簽訂協定,通過協定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確保地下綜合管廊正常運行。到2016年6月底,省級試點城市要制定出台本地區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管理辦法並實施;其他設市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城要抓緊制定,力爭在2016年底前出台。
保障措施
(二)加大資金投入。省級財政要通過現有渠道,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各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積極發揮國家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專項建設債券等的引導作用,安排一定比例專項支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各地要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加大資金籌措力度,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畫中優先安排地下綜合管廊項目,並納入地方政府採購範圍。有條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對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給予貸款貼息。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相關金融機構積極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項目收益票據,專項用於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三)強化入廊管理。各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區域內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各級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許可審批、不予施工許可、不予掘路許可。要結合地方實際,將既有管線逐步有序遷移進入地下綜合管廊。暫未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城市規劃區,新建的各類管線原則上應敷設於地下空間。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四)健全價格機制。入廊管線單位應根據國家要求,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企業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主要根據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日常維護費應根據管線占用的管廊空間等因素按比例分攤。待國家指導意見出台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地應研究制定在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初期視情況給予必要財政補貼的具體政策,並指導入廊管線單位和管廊建設運行企業,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級電力、通信和廣播電視部門應協調相關管線單位,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推行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