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58號印發《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基本原則、交易平台建設、交易平台運行、保障措施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川辦發〔2015〕58號
各市(州)糊阿記、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民增收,促趨民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準確把握中央、省委關於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要求,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核心,以規範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穩步紮實做好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成覆蓋全省、功能齊全、規範有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根據交易需求,具備條件的市(州)、縣(市、區)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鄉(鎮)設流轉交易服務站。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建設,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和信息平台,與市、縣交易平謎霉烏台聯網運行,實現網上交易。
二、基本原則
(一)發揮好政府和市場作用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是推動建設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體,要注重實際,避免重複建設。要發揮好監管、指導、協調作用,建設規範的流轉交易市場,推進交易配套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在交易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現產權價值最大化。
(二)規範統一原則。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必須堅照組凝埋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運行。要強化法律政策支撐,結合農業農村實際和市場需求,形成完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交易規則、監管辦法和服務方式。
(三)合理布局原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必須從本地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不一哄而上、貪大求全。
(四)保障農民利益原則。尊重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也不得妨礙自主流轉交易。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三、交易平台建設
交易平台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提供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或市場主體,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現階段,交易平台建設應以縣域為主。根據市場發育的成熟程度,逐步形成覆蓋全省的交易市場,承擔更大範圍的信息整合發布和大額交易。
(一)縣鄉交易平台。條件成熟的縣(市、區)整合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林權管理中心和林業產權交易所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職能,可以建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利用政務服務大廳等場所,形成“一個屋頂下、多個服務視窗、多品種產權交易”的綜合平台。鄉(鎮)依託現有場所設流轉交易服姜歸抹務站,有條件的村設流轉信息員。
縣級交易平台負責收集匯總並發布縣(市、區)內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交易鑑證書,並將交易鑑證書作為產權變更、備案登記的重要檔案;戰故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鄉(鎮)服務站負責收集匯總、核實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報縣級交易平台;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二)市級交易平台。自貢、德陽、廣元三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市要積極建立市級交易平台,努力探索經驗。其他市(州)根據交易需求和自身情況確定是否建立市級交易平台。
市級交雄墊敬盼易平台負責匯總本市(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交易鑑證書;召開各類農村產權交易推介會;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指導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三)全省綜合交易平台。擴大提升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功能覆蓋面,將其建成省級交易平台。把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易模式、軟體系統推廣覆蓋到全省,實現省、市、縣交易平台聯網共享交易系統,開展網上交易。依託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建立全省統一的交易信息發布中心,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業務處理中心(數據中心),突破地域限制,提高交易效率,節約交易成本,實現信息共享。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省級綜合交易平台,負責對市、縣級交易平台建設進行業務指導。提供交易目錄、交易規則、交易流程、交易鑑證制度及交易格式文本等,供各地借鑑使用;通過一中心多後台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省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網路平台和競價交易系統,加大對全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數據的市場行情分析,實現聯網運行、信息共享,指導各地交易平台建設,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鑑證書;組織召開各類農村產權的交易推介會;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四、交易平台運行
(一)交易品種。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畜禽新品種權、地理標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經省級認定的農業科技成果等,可以採取轉讓、許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修訂相應的交易品種。當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經部署實施改革試點的品種,僅限於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試點區域範圍內,嚴格按照改革試點方案進行。
(二)運行原則。
1.非禁即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開放的市場。凡是法律、法規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2.合理設限。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大宗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交易要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嚴格審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的委託,共有產權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進行,確保沒有權屬糾紛。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之外,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交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4.公開發布。擴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面,提高社會公眾的競爭和參與度。各地流轉交易信息在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綜合服務網免費發布,也可以在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四川三農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免費發布。
(三)基本服務。交易平台都應提供基本服務,主要是發布流轉交易信息、受理流轉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服務。
(四)配套服務。
1.創新抵押融資服務。研究制定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實施方案,擴大農村產權融資抵押物範圍。
2.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制定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小型水利設施產權交易鑑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明確產權抵押的條件、對象、流程以及監管辦法。
3.建立抵押債權風險保障機制。各地要探索建立流轉風險防範機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通過法定程式實現其抵押權。建立農村產權收儲資金,完善風險補償機制,穩步推進政策性保險,大力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功能,多渠道化解農村產權融資風險,提高農戶信用保證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指導和協調。為保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有序運行,交易平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協調。農村工作綜合部門或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是交易平台主管部門,承擔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等工作。省直相關部門要制定產權流轉細則和交易鑑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對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和協調。
(二)加強監督和管理。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應加強交易平台監督管理,促進公平交易,防範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範運行。對交易平台實行動態監督、定期檢查,督促交易平台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制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
(三)加強支持和引導。各地要研究制定具體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進場交易,促進流轉交易健康發展。成都市要加大對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整體提升其綜合服務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建成全省的綜合交易平台。其他市(州)、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大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支持力度。對市場建設和運營給予適當財政補助,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按照事業單位建設的交易機構,要解決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探索實行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政策,對公益性的交易項目(如承包土地經營權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解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成本高、回報低的問題;對非公益性的交易項目,按政府相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5日
縣級交易平台負責收集匯總並發布縣(市、區)內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交易鑑證書,並將交易鑑證書作為產權變更、備案登記的重要檔案;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鄉(鎮)服務站負責收集匯總、核實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報縣級交易平台;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二)市級交易平台。自貢、德陽、廣元三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市要積極建立市級交易平台,努力探索經驗。其他市(州)根據交易需求和自身情況確定是否建立市級交易平台。
市級交易平台負責匯總本市(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交易鑑證書;召開各類農村產權交易推介會;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指導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三)全省綜合交易平台。擴大提升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功能覆蓋面,將其建成省級交易平台。把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易模式、軟體系統推廣覆蓋到全省,實現省、市、縣交易平台聯網共享交易系統,開展網上交易。依託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建立全省統一的交易信息發布中心,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業務處理中心(數據中心),突破地域限制,提高交易效率,節約交易成本,實現信息共享。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省級綜合交易平台,負責對市、縣級交易平台建設進行業務指導。提供交易目錄、交易規則、交易流程、交易鑑證制度及交易格式文本等,供各地借鑑使用;通過一中心多後台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省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網路平台和競價交易系統,加大對全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數據的市場行情分析,實現聯網運行、信息共享,指導各地交易平台建設,組織農村產權現場或網路競價交易,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鑑證書;組織召開各類農村產權的交易推介會;提供農村產權交易政策相關諮詢。
四、交易平台運行
(一)交易品種。
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畜禽新品種權、地理標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經省級認定的農業科技成果等,可以採取轉讓、許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修訂相應的交易品種。當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經部署實施改革試點的品種,僅限於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試點區域範圍內,嚴格按照改革試點方案進行。
(二)運行原則。
1.非禁即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開放的市場。凡是法律、法規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2.合理設限。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大宗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交易要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嚴格審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的委託,共有產權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進行,確保沒有權屬糾紛。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之外,產權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交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4.公開發布。擴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面,提高社會公眾的競爭和參與度。各地流轉交易信息在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綜合服務網免費發布,也可以在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四川三農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免費發布。
(三)基本服務。交易平台都應提供基本服務,主要是發布流轉交易信息、受理流轉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服務。
(四)配套服務。
1.創新抵押融資服務。研究制定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實施方案,擴大農村產權融資抵押物範圍。
2.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制定和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小型水利設施產權交易鑑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明確產權抵押的條件、對象、流程以及監管辦法。
3.建立抵押債權風險保障機制。各地要探索建立流轉風險防範機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通過法定程式實現其抵押權。建立農村產權收儲資金,完善風險補償機制,穩步推進政策性保險,大力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功能,多渠道化解農村產權融資風險,提高農戶信用保證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指導和協調。為保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有序運行,交易平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協調。農村工作綜合部門或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是交易平台主管部門,承擔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等工作。省直相關部門要制定產權流轉細則和交易鑑證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加強對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和協調。
(二)加強監督和管理。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應加強交易平台監督管理,促進公平交易,防範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範運行。對交易平台實行動態監督、定期檢查,督促交易平台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制度。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
(三)加強支持和引導。各地要研究制定具體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進場交易,促進流轉交易健康發展。成都市要加大對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整體提升其綜合服務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建成全省的綜合交易平台。其他市(州)、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大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支持力度。對市場建設和運營給予適當財政補助,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按照事業單位建設的交易機構,要解決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探索實行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政策,對公益性的交易項目(如承包土地經營權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解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成本高、回報低的問題;對非公益性的交易項目,按政府相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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