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章程

四川大學章程

四川大學章程》 是四川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四川大學章程》共七章一百二十一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辦學功能、第三章學校成員、第四章學校組織、第五章學校管理、第六章學校發展、第七章附則。

四川大學章程》2014年4 月 24 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大學章程
  • 外文名:Si Chuan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四川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4月2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5月13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5月24日上午,四川大學在望江校區明德樓(行政樓)337會議室召開學生座談會,就《四川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徵求學生意見。校黨委常務副書記羅中樞教授、副書記李向成教授,以及學校黨辦、校辦、學工部、研工部、團委、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學生代表參加了座談會。座談會上,來自物理學院、建築環境學院、歷史文化學院(旅遊學院)等各個學院的學生代表還就章程中涉及師生權利與義務,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內容提出了寶貴的意見。
2014年4月24日,《四川大學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務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並報四川省政府備案。
2014年5月13日,《四川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核准,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頒布,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號
四川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3年第17次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四川大學章程
序言
四川大學由原四川大學、原成都科技大學、原華西醫科大學於1994年、2000年兩次合併組成。原四川大學起始於1896年創辦的四川中西學堂;原成都科技大學起始於1954年全國院系調整時組建的成都工學院;原華西醫科大學起始於1910年由美國、英國、加拿大基督教會創辦的私立華西協合大學
學校遵循“以人為本、崇尚學術、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國家之棟樑、開學術之先河、促科技之進步、助文化之繁榮、引社會之方向為自身使命,建設中國一流研究型綜合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四川大學,簡稱:川大;英文譯名:Sichu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SCU;學校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南一段24號,設望江、華西和江安三個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由舉辦者作出決定。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完善對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法律法規,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實施內部管理。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提高質量為核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依靠全體師生員工辦學。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調節學科或專業門類結構。學科專業涵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生命醫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等主要學科領域。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自主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規劃學科布局,加強學科交叉,培育新興學科,促進學科協調發展。
第九條 學校根據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與自身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建立適合自身健康發展的管理體制機制。
第十條 學校校訓為“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校風為“嚴謹、勤奮、求是、創新”;辦學理念為“以人為本、崇尚學術、追求卓越”。
第十一條 學校標準標識色為錦繡紅和優雅灰,校旗由中國紅和優雅灰組成,中國紅在上,優雅灰在下。在中國紅部分的上方正中位置印有校徽標識,下方正中位置印有中文校名;在優雅灰部分的正中位置印有英文校名。
第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以錦繡紅為標準色;雙圓之間上方是鄧小平題寫的校名四川大學,下方是學校英文名;內圓正中是“鳳鐘樓”圖像標誌,下方是建校年份“1896”字樣。徽章為印製有鄧小平題寫的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張瀾等詞、佚名曲的《四川大學校歌》。
第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9日。
第二章 辦學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基本目標,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具有深厚人文底蘊、紮實專業知識、強烈創新意識、寬廣國際視野的國家棟樑和社會精英。
第十六條 學校主要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要形式,適當開展非學歷高等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開展繼續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教育。
學校實施的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主要招收和培養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學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倫理和學術道德,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和科學研究,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人類的知識創新和進步貢獻力量。
第十九條 教師和研究人員是科學研究的主體,學校努力實施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有機結合。研究生是科學研究的重要參與者,本科生是科學研究的學習者和輔助參與者。
第二十條 學校基於公平公正原則和學科發展需求,對不同學科或不同類型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源,並鼓勵各類科學研究者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資源。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肩負社會使命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學科、人才、科技、信息、醫療衛生等優勢,為國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各單位和師生與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針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及國際和區域問題,開展巨觀政策和戰略研究,充分發揮思想庫、智囊團、人才庫的作用。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鑑世界優秀文明成果,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師生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加強文化研究,為文化繁榮和文明發展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加強師生員工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培育知榮辱、講正氣、做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
第三章 學校成員
第一節 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關心愛護學生,引導和保障學生勤奮學習、探討學術的積極性,激勵學生奮發成才。
第二十八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學生健康成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生依據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滿足規定的學歷和學位條件後,獲得學歷和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組織;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八)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享有就業指導和服務的權利;
(十一)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十二)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職科研人員、教學科研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學校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學校事業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廣大教師辦學,維護教師權益,改善教師待遇,加強教師培訓,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第三十三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三十四條 學校在崗教職員工依據學校規章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在崗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愛國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服務社會、為人師表;
(二)堅持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個人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條 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的建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人員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盡力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學校組織
第一節 學校黨委和校長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主要職權與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參政議政作用。
(八)審定學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四川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思想品德教育、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聘任或解聘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務會,研究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和行政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建立和健全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書記辦公會、校務會和專題會等重要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節 學校學術組織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尊崇學術道德,維護學術活動獨立性,堅持教授治學。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組織。
各學術組織具體組成原則、成員和負責人產生辦法、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或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校充分發揮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評價、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大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研工作規劃,評議學校在教學、科研工作中擬作出的重要決策,受校長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諮詢或決策;
(二)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評議擬引進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審定各級各類人才工程候選人資格;
(三)指導學校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學校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
件,決定資助的領域、方向及重點項目的設定,組織項目評審,監督項目實施;
(四)評審擬申報的重大教學、科研成果;
(五)組織和聯絡國內外重大學術交流活動,指導、組織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
(六)其他需要由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門類特點和發展需要,適時設立大學科學術委員會或學部,主要開展組織、協調相關院、系的學科、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大學科學術委員會或學部不設行政級別,只設專兼職秘書若干名。
第四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文、理、工、醫和學科交叉等學科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和檢查學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制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檢查評估學位授權點;
(三)制定研究生導師評聘辦法,組織研究生導師評聘工作,審批研究生導師任職資格;
(四)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的專家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人才培養理念、培養思路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對學校教育教學體系、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總體規劃和設計,為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參與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對各學科的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專業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及評估體系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和教學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評估;
(三)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審議學校對教學工作有實質影響的其他各類政策和工作規定;
(四)組織開展師資培訓、教學研討、教學建設和改革的經驗交流;指導開展對教學成果的培育、評審及宣傳推廣工作;
(五)對改革教學管理體制和完善教學運行機制提出建議並參與決策;對學校日常教學工作方案、政策負有指導、審議和監督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情況,制定有關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全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節 二級辦學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或學院建制的系(以下簡稱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十三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組織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七)負責學院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規則、議事範圍、議事保障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學院黨委(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規定,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等工作,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職責。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院教授委員會依據《四川大學教授委員會章程》和學校授權,行使學科專業建設、學術評議、學位評定、教學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人才引進等職能,充分發揮教授治學的作用。
院教授委員會可根據學院實際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學院設立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科學研究機構,加強對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部省級實驗室、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等各級各類科研機構的支持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節 學校其他組織和機構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九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團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六十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圍繞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等育人中心工作,發揮思想引領、成長服務作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決策諮詢制度,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專門工作委員會,由師生員工代表和校外知名人士組成,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制定相應的運行辦法,就自身的構成、產生、職責、運行、換屆等事宜予以規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授權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校史展覽館、分析測試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華西醫學中心,代表學校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醫學發展戰略;管理、組織、協調醫學各學院和附屬醫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及社會服務等工作;促進學校醫學學科與文理工等學科交叉融合,推動醫學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科學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醫院、企業等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學校管理
第一節 管理原則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最佳化和規範管理流程;學校堅持民主管理與監督制度,實行校務公開,鼓勵師生員工參與和監督學校各類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條 學校合理設定內部管理層次和權力分配結構,明晰學校與二級辦學機構之間以及學校與附屬實體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關係。
第六十七條 學校在重大發展事宜或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定之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諮詢相關專門委員會或直接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招生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多樣化評價體系和優秀人才選拔機制。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招生規模,自主調整專業招生比例。
第七十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確定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及其他類型學生的選拔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並向社會公布。學校加強招生過程管理和監督,提高生源質量。
第三節 教學與學籍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組織學院、教師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育教學計畫,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現代教學管理服務系統,強化教學過程管理,提高教學質量。
第七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並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執行學位制度,對符合條件者,相應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據有關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四節 科研管理
第七十四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促進知識創新的原則,建立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現代科研管理體制,加大科研管理和服務,提升學校科研管理水平。
第七十五條 學校合理配置科研資源,鼓勵科研人員和科研團隊牽頭或參與國家重大項目的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十六條 學校制定科學研究評價辦法,根據不同學科、領域的屬性或特點,建立重在質量、崇尚創新的科學的學術評價標準和科研激勵機制,激發師生創新活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七十七條 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和誠信體系建設,完善學術管理,嚴格學術規範,懲治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節 學生工作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結合,在學生中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開展勤工助學等活動,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諮詢、人生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必要的幫扶。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生管理規定,規範和引導學生日常行為,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八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建設、發展的各項活動;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按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八十二條 學校鼓勵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學生社團,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組織開展學術、科技、藝術、文體等活動。
第六節 人力資源管理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與現代大學制度相適應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完善教職員工分類管理,基於機會公平原則確立不同類型人才的聘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辭退機制。
第八十四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科學定編定崗,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契約管理: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職科研人員、教學科研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考工定級制度。
學校附屬醫院非教育、衛生事業編制人員,按照附屬醫院的相關規定聘任。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與現代大學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構建以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勵相結合的教職工薪酬體系。
第八十六條 學校對在改革、建設和發展各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節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擁有的資產。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條 學校主要經費來源是政府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合法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九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經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學校建立完善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項目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和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財務監督機制,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八節 信息管理
第九十一條 學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傳播、信息交流、信息公開等各個環節的運行機制,有效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
第九十二條 學校加強信息化校園建設,為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構建高品質的信息發布、宣傳與交流平台,促進師生員工、校友和社會人士對學校的了解、關切與認同。
第九節 校園建設與後勤服務
第九十四條 學校堅持持續發展與保護傳統並重的原則,加強校園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設功能完善、和諧美麗的川大校園。
第九十五條 學校加強教學科研用房、圖書館、檔案館、校史展覽館、後勤服務用房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改善辦學條件,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九十六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和建立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的後勤服務評估機制,提升後勤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節 校園安全與危機管理
第九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加強校園綜合治理,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師生平安。
第九十八條 學校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 學校發展
第一節 發展戰略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發展需要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立足實際,體現特色,合理定位,研究制定和實施學校各項事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處理好辦學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關係,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一百條 學校二級辦學機構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發展方向和奮鬥目標。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師生員工參與學校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凝聚師生員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動學校的發展。
第二節 人文關懷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尊重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關心師生員工的需求,把師生員工的全面發展作為學校重要的目標,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培育師生員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心態。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發揮教師在道德、品質、人格方面對學生的示範作用,強調教師對於學生關懷和引導,培養學生的健全人格。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師生員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建立困難師生員工幫扶機制,創造條件解決師生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三節 文化建設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建立校園文化建設規劃體系,提升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傳承和創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學文化,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學術氛圍,以文化建設推動大學建設。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著力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把學校精神貫穿到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個方面和師生員工、海內外校友等各個群體,增強教職員工的精神歸屬感和文化創造活力。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系統設計大學形象和實施大學品牌戰略,彰顯四川大學的文化風格,塑造四川大學的文化品牌,努力提升學校的社會形象和國際影響力。
第四節 校友、校友會、基金會、理事會
第一百零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其前身及各個時期)學習和曾在學校任職任教過的所有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學校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並對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校友應維護學校聲譽,並為學校建設與發展提供支持。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學校主動諮詢、徵求校友對學校重大改革發展的意見建議,積極向校友通報學校改革發展有關情況。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設立四川大學校友總會,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並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四川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強辦學實力。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依法成立學校理事會。校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
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遵照其章程執行。
第五節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以開放辦學促進改革發展,努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校引進優質國際教育資源,創新聯合辦學、聯合培養等形式,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加強對國際問題的研究,提高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一百一十四條 學校加強留學生培養。同時,系統規劃海外拓展和品牌戰略,通過師生的國際人文交流、創辦海外孔子學院等途徑,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六節 教育研究與評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設立或委託專門機構從事高等教育研究尤其是本校的教育教學研究,吸取國內外大學的先進辦學經驗和管理經驗。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務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並報四川省政府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或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條 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授權其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