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自由(美國總統羅斯福於1941年提出的四大自由)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1941年在美國國會大廈發表演說時提出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自由”。
人權的本質是自由和平等.
信仰的自由,表達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這是對於人的自由權的描述.
人的信仰自由是根本,設立國教不符合信仰自由.對於自由的信仰是根本,也是法律.任何信仰都不能破壞信仰自由的原則.
信仰自由需要通過表達而實現,表達的自由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選舉\罷免\創製\複議等.
免於恐懼的自由,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生存權的問題,包括持有武器的權利,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包括通信自由,包括拒絕不確定未來的自由,包括拒絕無理搜查,拒絕有罪推定,拒絕侮辱和誹謗.
免於匱乏的自由,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發展權問題.涉及勞動,教育,經商,文化,休息,等各方面.
而作為對自由最有力的制約和解釋,就是平等.
人人生而平等,不僅在守法上人人平等,而且在立法上也是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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