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法國四國在1921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條約》,有效期十年。
條約規定:“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權利”,“締約國之間發生有關太平洋某一問題的爭端”,應召開締約國會議解決。締約國在太平洋區域的權利遭受任何國家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
還規定:“1911年7 月13日英國和日本在倫敦締結的協定應予終止。”簽約同日,四國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締結上述條約,不能認為美國同意委任統治條款。此舉表明美國不受凡爾賽體系約束。《四國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的勝利。它不僅藉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遠東爭霸的一個障礙,而且成功地使該條約只具有外交協商性質而不具有軍事同盟性質,使美國無需動用武力保衛英法在遠東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國條約
- 外文名:Four-Power Pact
- 簽訂時間:1921年12月13日
- 參與者:美、英、日、法國四國
- 條約有效期限:十年
四國條約
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