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不良事件

嚴重不良事件

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指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需住院治療、延長住院時間、傷殘、影響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導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重不良事件
  • 外文名:Serious adverse events
一、簡介,二、概念明晰,三、 嚴重不良事件報告的法規要求,四、嚴重不良事件的處理原則,五、嚴重不良事件報告的SOP,1. 仔細問診,2. 合理救治,3. 及時報告,4. 緊急破盲,5. 完善記錄,6. 跟蹤隨訪,7. 後續處理,

一、簡介

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指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需住院治療、延長住院時間、傷殘、影響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導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 ,危害著人民 民眾的用藥安全。 定期對嚴重不良事件進行調查 分析 ,有利於藥品不良事件因果關係的確定 、發現 預警信號、為進一步的藥物流行病學研究提供線索、 指導臨床合理用藥 ,避免嚴重不良事件的再發生。

二、概念明晰

不良反應和嚴重不良反應與不良事件以及嚴重不良事件是有區別的。藥物不良是指在常規劑量下使用藥物而發生的不適或痛苦,是劑量相關的。而不良事件指的是,受試者參與臨床研究期間發生的非預期性的不良醫療事件,與給藥劑量無關。

三、 嚴重不良事件報告的法規要求

1.《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2003年9月1日)第26條:“……臨床研究過程中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並在報告上籤名並註明日期。”
2.《藥物註冊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日)第41條:“……臨床研究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申辦方,並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3.《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2003年9月1日)第40條:“申辦者……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藥物的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報告。”

四、嚴重不良事件的處理原則

1.藥品臨床試驗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應按GCP 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分別報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安全監管司;期臨床試驗中發生的新的不良 反應和嚴重不良事件同時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即對受試者採取適當的 治療措施並及時報告。
2.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有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 受試者的安全,並記錄在案;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 在24 小時內報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 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申請人,並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並在報告上籤名及註明 日期;嚴重不良事件處理結束,受試者情況應提交後續報告。
3.在發生嚴重不良事件後申辦者應與研究者迅速研究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 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和權益,並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 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涉及同一藥物的臨床試驗的其他研究者通報;提前終止或 暫停臨床試驗時,立即通知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和SDA 對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 均有詳細的臨床記錄和評價。

五、嚴重不良事件報告的SOP

1. 仔細問診

研究者應向受試者說明、要求受試者如實反映用藥後的病情變化和感受。每次隨訪後,研究者都應細緻問診,及時發現受試者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研究者應避免誘導性提問。

2. 合理救治

2.1 研究者根據受試者的病情明確診斷,應採取合理的診治措施,
並決定是否中止試驗。
2.2 受試者發生嚴重嚴重不良事件時,研究者應立即給予必要的
救治措施,保護受試者安全。
2.3需會診時緊急聯繫相關科室協助進行搶救,必要時送ICU。

3. 及時報告

3.1發生不良事件時,研究者應及時對受試者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並記錄在案;
3.2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時,由研究者決定停藥或減藥,立即報告
倫理委員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和申辦者,24小時內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3 緊急情況包括嚴重、特別是致死的不良事件及其他嚴重不良事件,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包括電話、傳真、特快專遞、E-mail等)報告上述部門。

4. 緊急破盲

4.1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需立即查明所服藥物的種類時,研究者在得到項目主要研究者批准後,從試驗藥物管理人員處領取拆封隨藥物下發的應急信件,查明所服藥物的種類並及時搶救,在病案上說明理由、簽字並註明日期。
4.2 一旦破盲,該受試者即被中止試驗,並作為脫落病例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辦者或臨床監查員。
4.3 研究者還應在病例報告表中詳細記錄破盲的理由、日期並簽字。

5. 完善記錄

5.1 對試驗期間出現的所有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不管是否與試驗用藥有因果關係,研究者均應在原始記錄中記錄,並轉抄至病例報告表中。
5.2 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的記錄應包括:
(1)事件及所有相關症狀的描述、程度及發作頻率;
(2)事件的持續時間,包括發生時間、終止時間;
(3)是否需要治療,如需要,記錄所給予的治療及治療結果;
(4)有關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所有臨床資料如化驗
單、心電圖等均要記錄在原始檔案中。
(5)事件的最終結果;是否與套用試驗藥物有關等。研究者
應將所有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進行藥物相關性分析,判斷事件是否與試驗藥物有關。
(6)研究者在原始記錄中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方式及報告
的機構,並保證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法。 5.2.7研究者應填寫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簽名並註明日期。

6. 跟蹤隨訪

6.1 研究者應對所有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進行追蹤調查,根
據病情決定隨訪時間,在隨訪過程中給予必要的處理和治療措施,知道妥善處理或病情穩定。
6.2 研究者應詳細記錄處理經過及結果,有關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的醫學檔案均應記錄在原始檔案中,包括實驗室檢查的申請單和檢查結果報告單。所有記錄均應有研究者的簽名和日期。
6.3 追蹤隨訪方式可以根據事件的輕重選擇住院、門診、家訪、電話通訊等多種形式。

7. 後續處理

7.1 當多個受試者出現相同的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而在目前的研究者手冊或研究方案中沒有提到時,研究者應儘快向申辦者報告這一事件,並協助申辦者一起研究有關信息。
7.2 如確定此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為非預期藥物不良反應,應協助申辦者寫出安全性報告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醫學倫理委員會,並通報所有參加同一藥物試驗的研究者,必要時修改研究者手冊,使其包括新的不良反應或已知不良反應的頻度或嚴重程度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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