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

2018年12月29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 有效性:現行有效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解讀,重點管理區有哪些?,什麼是重點管理區一戶一犬?,怎樣養犬攜犬才規範?,有哪些種類的犬禁止飼養?,犬類禁止進入那些區域?,解讀2,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養犬實行分區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軍用、警用以及因教學、科研等特定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準養登記以及相關行政處罰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養犬準養登記;可以依法劃轉相關行政處罰權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處置和重點管理區內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殺以及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監管以及飼養未免疫犬只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一般管理區內的流浪犬捕捉等養犬管理工作,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條重點管理區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養犬準養登記制度。未經狂犬病免疫和準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除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外,禁止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
個人禁養犬只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養一隻。
個人申請辦理養犬準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和居民戶口簿,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契約;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因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名錄中的大型犬的,還應當提供殘疾證明和服務犬的相關專業訓練證明。
第八條在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單位飼養犬只,因表演、展覽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養犬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配備犬籠、犬舍、圍牆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
單位申請辦理養犬準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養犬用途說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證明;
(五)專門飼養犬只場所證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九條犬只出生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接種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對符合準養登記條件的,養犬主管部門應噹噹場核發養犬準養登記證明和犬牌,並對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說明理由,並告知養犬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養犬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養犬準養登記辦理場所,並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採取措施,逐步實現養犬準養登記與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一條養犬準養登記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於養犬準養登記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憑養犬準養登記證明和狂犬病免疫證明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
養犬準養登記證明、犬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毀損或者滅失的,養犬人應當申請補發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條養犬地點變更或者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轉讓的,養犬人應當自養犬地點變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蹤、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場所,並辦理註銷手續。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養犬人未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註銷養犬準養登記。
第十三條養犬人攜帶外來犬只進入本市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並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養犬人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超過一個月的,應當申請辦理養犬準養登記。
第十四條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
(二)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即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區樓道、樓頂、房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以及單位集體宿舍、開放式陽台、城市綠地飼養犬只;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第十五條在重點管理區內,戶外攜帶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兩米以內的束犬繩(鏈)牽領犬只,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必要時採取收緊束犬繩(鏈)等防止傷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尖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
(五)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栓)養。犬只的活動不得超出其使用區域,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需要戶外攜帶犬只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
第十六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封閉式景區、綠道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四)賓館、商場、餐飲場所、室內農貿市場;
(五)公車、客運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和候車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之外的區域,管理方有權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
犬只禁入區域的管理方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對於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舉報。
因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攜帶犬只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同意攜帶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限制。
經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覽等合理需要攜帶犬只的,可以進入封閉式景區、體育場館、影劇院。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領養制度,收容、救助棄養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關職能部門沒收的犬只。
對收容、救助的犬只應當採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記造冊,並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數量。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三個工作日內認領,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棄養。對棄養、沒收或者依法發布認領公告後三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或者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或者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未按規定辦理養犬準養登記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養犬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每一戶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過一隻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養犬的單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戶的;
(二)在小區樓道、樓頂、房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以及單位集體宿舍、開放式陽台、城市綠地飼養犬只的;
(三)遺棄、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一)未使用兩米以內的束犬繩(鏈)牽領、未懷抱、未裝入犬袋犬籠的;
(二)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的;
(三)未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正當事由戶外攜帶犬只但沒有裝入犬籠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犬只禁入區域的管理方對攜帶犬只進入沒有履行勸阻或者舉報義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養犬準養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7年至2012年,我市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犬類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但現有的體制框架已不能滿足養犬管理現實需要,全市養犬管理的體制機制弊端亟需消除,日常管理中的一些短板亟待彌補。一是體制機制不順。市和縣(市、區)政府養犬管理主管部門不統一,養犬管理機構不健全,力量配置不到位,部門聯動和基層參與的常態長效機制還未形成。二是適用範圍需調整。現有的《嘉興市犬類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市本級三環以內區域,未覆蓋本市其他區域,已無法適應城鄉一體化建設發展的時代要求。三是養犬亂象較多。目前,僅市區三環以內養犬數量已超過2萬隻,未免疫、登記的約有三分之二,犬吠擾民、違規遛犬、犬只傷人、不按期注射疫苗和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等亂象較多。四是執法管控較難。現有的《嘉興市犬類管理辦法》對違反養犬規範的行為只有基本約束,缺少可操作的處罰依據,難以執法管控,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罰款、沒收犬只等執法手段和措施,加大執法力度。五是安全隱患突出。近年來,由於舊城改造和小城鎮環境整治,因居住環境發生變化而出現大量遺棄犬只,流浪犬數量急劇增多,犬只傷人甚至因狂犬病致人死亡情況時有發生,危害公共安全問題突出。目前,克拉瑪依、東營、蘭州、青島、吉林、南昌、金華等城市陸續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為規範養犬行為,促進文明養犬,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制定《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情況
根據2018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起草,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法制審查。一是公開徵求社會意見。通過“禾點點”網站的養犬立法開展問卷調查,以及文明嘉興、嘉興日報、嘉興小新、嘉興19樓、嘉興犬管辦等手機APP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意見徵集,共收到問卷調查表4800多份,相關建議和意見300多條。6月27日,《條例(草案)》全文在中國嘉興政府入口網站上刊發,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二是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座談。先後到平湖市、桐鄉市、海鹽縣、海寧市、嘉善縣和市本級兩區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寵物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召開立法座談會。召集綜合執法、公安、農經、衛生計生、財政、發展改革、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立法座談,累計召開各類座談會8次,還徵求了市政府立法專家的意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35條,包括總則、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規範、法律責任、附則。
(一)明確適用範圍。《條例》第二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規定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明確市區重點管理區範圍為:東至三環東路、南至三環南路、西至乍嘉蘇高速公路、北至三環北路的區域。其他重點管理區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嘉興港區管委會另行公布。
(二)明確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條例》第四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養犬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確立了政府組織協調、經費保障、養犬管理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在主管部門確定方面,考慮到金華市在2018年6月底上報省人大常委會《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時,原確定主管部門是綜合執法部門,備案通不過,省人大常委會認為主管部門應為公安部門。但實際管理是綜合執法部門,為了既不與上位法衝突,又能符合實際情況,主管部門最終確定為“公安機關或者依法接受其職權劃轉的行政機關”,因此我市也按照這一表述。同時,《條例》還規定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捉、捕殺流浪犬、狂犬。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三)關於自治管理的規定。針對多管齊下、合力治理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村(社區)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將養犬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這既符合我市養犬管理的現實需要,更符合我市“三治”實踐要求。
(四)明確管理規範和行為規範。《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至十八條),對養犬免疫和登記(登記註銷)、費用及外來犬只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內實行免疫制度;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除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外,禁止個人在重點區域內飼養禁養名錄中的大型犬;對個人和單位養犬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飼養犬只的單位應當配備犬籠、犬舍、圍牆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另外,《條例》鼓勵養犬人自行購買寵物飼養責任保險。
《條例》第十九條對養犬人放任犬只自行出戶、犬吠擾民、犬只恐嚇傷害他人、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犬只隨地便溺等7種行為進行了約束。第二十條明確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用束犬繩(鏈)牽領犬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嘔吐物;採取收緊犬繩、貼身攜帶或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注意防止傷害他人的有效措施;同時規定攜犬乘坐電梯或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尖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同時明確,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條例》第二十二到二十六條對犬只經營、收容、處置、犬屍處理等作出了細化規定,還對犬只傷人後養犬人的救助義務進行了明確。
(五)明確法律責任。《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至三十四條),針對違反養犬管理規範和行為規範的行為,逐一對應明確了各項法律責任,區分未免疫、未登記、飼養禁養犬、6種不規範養犬行為等情況,明確了處罰措施和具體額度,並對個人、單位養犬最高處罰額度分別達2000元和5000元。《條例》還規定,養犬人一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記錄不良信用,向社會公布,並予以聯合懲戒。

條例解讀

重點管理區有哪些?

根據《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養犬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為重點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南湖區
建設街道、新興街道、新嘉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東柵街道轄區以及七星街道三環以內區域,科技城(大橋鎮)轄區老07省道、三環東路、新07省道和60高速以內區域。
秀洲區
新城街道、高照街道行政區劃範圍以及受委託託管區域(金盛花苑、嘉興南洋職業技術學院)。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
全部行政區域。
各縣(市)養犬重點管理區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重點管理區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養犬準養登記制度。未經狂犬病免疫和準養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軍用、警用以及因教學、科研等特定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什麼是重點管理區一戶一犬?

根據《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七規定,養犬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每一戶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養一隻。

怎樣養犬攜犬才規範?

根據第《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十四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
(二)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即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區樓道、樓頂、房頂、綠化帶等公共區域以及單位集體宿舍、開放式陽台、城市綠地飼養犬只;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根據第《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戶外攜帶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兩米以內的束犬繩(鏈)牽領犬只,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必要時採取收緊束犬繩(鏈)等防止傷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尖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
(五)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圈(栓)養。犬只的活動不得超出其使用區域,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需要戶外攜帶犬只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

有哪些種類的犬禁止飼養?

根據《嘉興市養大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結合嘉興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嘉興市個人禁養犬只名錄已經予以公告。
個人禁養烈性犬品種
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類;
2、德國牧羊犬;
3、羅威納犬;
4、聖伯納犬;
5、大丹犬;
6、高加索山犬;
7、伯恩山犬;
8、阿富汗獵犬;
9、牛頭梗;
10、英國鬥牛犬;
11、拳師犬;
12、尋血獵犬;
13、靈緹犬;
14、美國斯塔福梗;
15、日本土佐犬;
16、馬犬(馬里奴阿犬);
17、杜賓犬(篤賓犬);
18、比特犬;
19、杜高犬;
20、義大利卡斯羅;
21、威瑪獵犬;
22、莢國馬士提夫;
23、菲拉·巴西里羅犬;
24、紐芬蘭犬;
25、波音達獵犬;
26、川東獵犬;
27、荷蘭毛獅犬;
28、馬洛昆鬥牛犬;
29、中亞牧羊犬;
30、西班牙鬥牛梗;
31、愛爾蘭雪達犬;
32、紐波利頓犬;
33、庇里牛斯獒犬;
34、凱利藍梗;
35、含有上述犬只血統的雜交犬。
重點管理區個人禁養大型犬標準。成年犬只肩高超過61厘米。

犬類禁止進入那些區域?

根據《嘉興市養大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民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金融機構、封閉式景區、綠道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圖書館、博物館、城市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四)賓館、商場、餐飲場所、室內農貿市場;
(五)公車、客運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和候車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之外的區域,管理方有權決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
犬只禁入區域的管理方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對於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舉報。
因輔助、導盲、導聽等需要攜帶犬只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同意攜帶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限制。
經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覽等合理需要攜帶犬只的,可以進入封閉式景區、體育場館、影劇院。

解讀2

2018年12月29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已經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嘉興市制定出台的第六部實體性法規。
為紮實推進《條例》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做到早啟動早落實,嘉興市人民政府3月12日召開全市養犬管理專題協調會,研究部署《條例》施行前的重點工作;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先後二次召開全市綜合執法系統養犬管理工作推進會,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
近日,嘉興市個人禁養犬只名錄正面向全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相關配套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中,有關部門將充分調研、會商,確保《條例》實施時的各項政策落實落細。
《嘉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出台,標誌著全市的養犬管理有了統一的地方性法規。將更好地規範養犬管理工作,使其步入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常態化的軌道提供堅強保證。將通過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措施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來提高廣大養犬人士的依法、文明養犬意識。將為市民創造良好的出行和居住環境,打造美麗嘉興,不斷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彰顯法規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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