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又稱“單方行為”。是指僅基於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按照大陸法民法理論,單方法律行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行為和無相對人的行為兩類。前者指行為人須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無須其承諾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免除債務、撤銷代理等行為,它又稱相對的單方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無須針對任何特定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為、懸賞廣告行為、放棄繼承行為等,它又稱為絕對的單方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比如:立遺囑、委託授權、放棄繼承等。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比如,贈與行為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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