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HDC) 又稱正當持票人。英美票據法對某一類持票人特定的名稱:善意地花了對價,取得一張表面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據的持票人。為票據的派生當事人。

是指在取得票據時,善意的付了對價的持票人,其取得的是表面完整、合格、未到期的票據,不知該票據曾被退票過,也不知前手的權利有何缺陷。

善意持票人對票據擁有完全的權利,並且不受其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可以取得優於前手的票據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善意持票人
  • 外文名:Holder in Due Course
  • 縮寫:HDC
  • 別稱:正當持票人
特徵,區分,成為條件,各國規定,

特徵

他具有以下特徵:(1)所得票據表面完全正常;(2)沒有過期;(3)沒有發現該匯票曾被退票;(4)不知道前手的權利有任何缺陷;(5)善意地取得匯票,支付了對價,從而對票據擁有完全的權利。

區分

那么,在票據中,如何區分善意持票人和惡意持票人呢?
最簡單的區分方法是如果匯票遺失被第二人拿到,但是在手續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轉移給第三人,那這個人就是善意持票人,匯票可以正常使用,受法律保護,相反,如果匯票被第二人故意拿到,但是不在手續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轉移給第三人,那這個人就是惡意持票人。

成為條件

票據法中,成為善意持票人需要又需要有那些條件呢?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是各國票據法中普遍規定的制度,我國在新頒布的票據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它是指票據不論以何種方式喪失,只要票據的受讓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出於善意,並且無重大過失而從無權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據,該受讓人就取得了票據權利。
該制度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權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損失。因此,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以原權利人的利益受損為代價的。
在國際結算業務中,匯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收款人(Payee)、付款人(Payer)、持票人(Holder)、背書人(Endorser)、被背書人(Endorsee)等。匯票從出票到付款一般包括以下步驟,出票人簽發匯票並將其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成為票據最初始的權力人,也稱為第一持票人 ;收款人背書匯票將票據權力轉讓並交付給被背書人(第二持票人);第二持票人再背書轉讓並交付給第三持票人;如此不斷轉讓給第四、第五持票人,直到票據到期付款。
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各國的票據法律均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上述持票人中哪些是正當持票人,成為實務中各方保護自己利益的關鍵。

各國規定

雖然我國票據法沒有“正當持票人”的概念,但是票據法仍包含保護正當持票人權益的規定。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 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英國法律對正當持票人的認定
根據英國票據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持票人必須按照下面的要求取得匯票才能成為“正當持票人”:(a)在成為持票人時,匯票未過期,如已有退票之事實,持票人亦不知該事實;(b)以善意並支付對價取得匯票,在匯票流通轉讓給正當持票人時,不知轉讓人之所有權有任何缺陷。英國票據法進一步在第三十一條中對“流通轉讓”進行了解釋,所謂“流通轉讓”需要通過背書並交付持票人而使票據流通
根據英國法的規定,持票人獲得匯票必須由其前手背書匯票,然後交付給持票人,這樣持票人方可成為正當持票人
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取得票據僅通過出票人的交付,沒有經過出票人背書,因此收款人不能成為正當持票人。收款人之後的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取得匯票均通過其前手背書並交付匯票,因此符合英國法的規定,可以成為正當持票人。
新加坡法律對正當持票人的認定
新加坡成文票據法同英國票據法有著很深的淵源,兩國的票據法的規定有很多相識的地方,新加坡法院還援引了英國RE Jones Lte v Waring And Gillow Ltd [1926]一案,在該案中英國法官認為:最初的收款人不能被認為是正當持票人(The original payee c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holder in due course’)。
美國票據法對正當持票人的認定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篇《商業票據》第3-302條關於正當持票人的定義中,除了和英國票據法中規定的持票人善意取得支付對價、匯票沒有過期、持票人不知曉票據曾被拒付等相同的規定外,在關於持票人獲得票據的方式方面同英國票據法的規定截然不同。按照第3-302條的規定,持票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成為正當持票人:1、出票人出具(Issue)匯票後,第一次把匯票交付給收款人(第一持票人),收款人成為正當持票人;2、收款人(第一持票人)將票據的所有權轉讓(Negotiate)給受讓人(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等),受讓人成為正當持票人。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法律除和英國法一樣承認第二、第三、第四持票人為正當持票人外,還承認第一持票人(即:收款人)為正當持票人。這是美國統一商法典同英國票據法關於正當持票人認定的根本不同。
善意持票人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編“商業票據”所規定的權利最完備的持票人 ,是持票人原理的核心組成部分。他享有票據上所設定的其他人所不能享有的權利 。最重要的是 ,正當持票人不受前當事人抗辯的影響 ,可以自由主張票據上的所有權利。
英美票據法從保護正當持票人的利益出發,將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嚴格區別,不問票據的對價關係以及資金關係如何,凡善意的付了對價的票據受讓人的權利不受其前手票據權利瑕疵的影響,因此正當持票人權利優先於前手。如果票據簽字被偽造,則偽造簽名後的持票人不能對匯票有任何權利的要求,任何對匯票的清償也不能作為對債務的清償。任何持票人應初步推定為正當持票人。但在匯票涉及訴訟時,有證據表明,承兌、出票和以後的流通轉讓是受到欺詐、脅迫、暴力和恫嚇或非法行為的影響,持票人不能作為正當持票人,除非他能提出反證,其善意地付出對價是在上述欺詐或非法行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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