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

持票人,又稱“執票人”。是指持有票據的人。①票據權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據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據關係的基本當事人。有權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遭拒絕時,可向前手或發票人行使追索權。②客觀上持有票據的人。票據為受款人自己持有,則受款人為持票人。如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則成為並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與非法持票人。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據,如票據權利人的委任背書而持有。後者指無法律依據而持有,如竊取他人的票據占為己有而成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記名票據外,誰是持票人誰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證據。

比如現金支票,《票據法》第八十一條有云: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 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第八十六條又云: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係人要求履行票據責任
但是當出票人為收款人時(商業匯票中的商業承兌匯票),那出票人也就成為了持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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