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

《商洛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已經商洛市政府同意,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7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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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陝西省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所在區域,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及可能對局地氣候資源環境和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並提出氣象災害適應、預防或減輕影響對策的活動。
第三條全市範圍內的各類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論證報告成果歸開發區管理機構所有和統一管理,開發區範圍內所有建設項目免費使用論證報告,不再要求單獨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全市範圍內開發區以外的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利用建設項目,跨區域調水、輸電、能源、石化、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和旅遊開發等密切影響氣候條件的公共工程和大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四條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現場踏勘論證區域,分析論證區域現狀及規劃,確定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重點;
(二)收集並處理論證區域及周邊的氣象資料,結合與論證區域規劃及建設內容相關的行業資料、社會經濟資料和環境資料,按規範編制並形成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提交至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四)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五)論證報告通過專家評審後提交使用。
第五條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的論證機構是否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能力要求;
(二)論證報告使用的氣象資料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行為;
(三)報告採用的技術方法是否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者有關行業、地方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現行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能滿足需要的,是否採用經過有關領域專家評審認可的成熟理論和技術方法;
(四)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五)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論證報告行為;
(六)是否存在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專項評價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行為;
(七)論證範圍內的建設單位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成果的套用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六條 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可直接作為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和審批的重要依據,並由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功能區規劃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市、縣區發改、生態環境、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和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或者報建審批的審查內容,並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做好本開發區的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做好論證報告和評審意見的套用、管理,並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存檔備查。
第八條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能力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論證機構開展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當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論證報告要科學、真實、完整,並符合《陝西省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九條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候可行性論證需要的,應當根據需要增設專用氣象監測站(點),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規程。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第十條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效期為10年,期滿後應開展區域整體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跟蹤評價報告書。論證報告有效期內若出現結構性、功能性的調整,須重新開展區域評估工作。當論證區域規劃建設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氣象災害可能對開發區造成嚴重危害、入駐園區的項目屬於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時,應結合實際需要,另列專題進行影響評估。
第十一條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列為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納入政府統一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將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列為重點督辦內容,每半年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於工作推進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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