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使用

商標權的使用

商標權的使用是指商標權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來推銷其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商標權使用的最基本形式是商標權人自己使用。

商標只有通過不斷使用才能顯示出其價值,體現其權利存在的意義,否則,如果商標權人將其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僅商標權人自己得不到經濟利益,而且還要承擔商標存繼所需的費用,在客觀上也限制了他人註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機會,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有鑒於此,不論是實行申請在先原則的國家,還是堅持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都在商標法中規定了對註冊商標的限制,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使用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將予以撤銷註冊。根據我國2001年《商標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由此可見,使用註冊商標既是商標權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權的使用
  • 外文名:The use of the trademark
  • 特點:指商標權人
  • 出處:商標法實施條例
商標權的使用形式,商標權的使用意義,

商標權的使用形式

註冊商標的使用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根據我國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一,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是指將商標用在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或介紹手冊上,以及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其中,將商標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是指用在商品銷售協定、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第二,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是指將商標用於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或者用在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用於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或者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准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第三,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是指將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將服務商標使用於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賬冊、發票、契約等商品交易文書以及廣告和其他宣傳用品等。不過,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不被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商標權的使用意義

商標權人自己使用商標,是商標權利用中最常見的形式。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利用,如專利權的利用主要是出售專利許可證,許可有生產能力的人使用;著作權的利用方式主要是轉讓給他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與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利用方式不同,商標權利用的主要方式是註冊人自己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使用。通過不斷的使用,商標才會顯示出其價值,體現出其權利的存在,並為商標註冊人帶來經濟利益。如果商標權人長期不使用其註冊商標,不僅該商標得不到社會的承認,而且註冊商標的功能和作用也無從實現。
從世界範圍來看,不論是主張註冊原則的國家,還是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都在商標法中規定商權註冊後必須使用。如美國要求在註冊後五年內要提供使用商標的證明,如果沒有提供證明,則商標局會撤銷其註冊商標;菲律賓要求的時間為六年;有些國家的期限為一年,如韓國、宏都拉斯等;有些國家要求時限是2年,如巴西、委內瑞拉等。
依據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並且,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註冊商標的使用既是商標權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如果將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不僅其本身的作用無法體現,而且還會對他人在同類商品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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