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條約實施細則》是1994年10月27日簽訂的智慧財產權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條約實施細則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94年10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商標條約實施細則》是1994年10月27日簽訂的智慧財產權條約。
《商標條約實施細則》是1994年10月27日簽訂的智慧財產權條約。 規則1縮略語(1)["條約";"條"](a)在本實施細則中,《條約》指《商標法條約》。(b)在本實施細則中,"條"指具體指明的《條約》中的某條。(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
按照本實施細則,應理解 (1)"協定"為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於1957年6月17日在尼斯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並於1979年10月2日修改;(2)"國家主管機關"為主管商標註冊的締約國國家管理機關或者《協定》第九條之四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幾個締約國共同的管理機關;(3)"國際...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實施細則》是2006年03月28日簽訂的細則。細則一縮略語 一、[《實施細則》中定義的縮略語]除另有明確說明外,在本《實施細則》中:(一)“條約”指《商標法新加坡條約》;(二)“條”指條約中具體的某條;(三)“獨占使用許可”指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同時禁止註冊持有人使用並禁止...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
(十三)“實施細則”指第十七條所指本條約下的《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條約適用的商標 (1)[商標的性質](a)本條約適用於由視覺標誌構成的商標,但唯有接受立體商標註冊的締約方才有義務將本條約也適用於立體商標。(b)本條約不適用於全息商標和不含視覺標誌的商標,尤其是音響商標和嗅覺商標。(2)[商標的...
(一)⑴國際申請應依照本條約和施行細則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1.關於申請是依照本條約提出的說明;2.關於申請人的身份、住所、國籍和通訊處的說明;3.商標圖樣;4.商品、服務清單,其品種、項目必須按照國際分類表歸類,必須是可了解的,一種或一項只能屬於一類,並儘可能屬於該分類表商品、服務字母順序表中的一類...
(一)申請人的國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已經達成商標註冊互惠協定;(二)申請註冊的商標已經用申請人的名義在他本國註冊。外國企業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和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的...
鑒於除非本條例中另有規定,上述商標的單一性原則應予以適用;鑒於國家法律授予商標所有人的權利的地域性障礙不能靠各國法律的協調而消除;鑒於此,為了在整個歐共體市場內使企業沒有限制地開展經濟活動,有必要創立一種商標,由直接適用於各成員國的統一的歐共體法律進行管理;因為條約未賦予建立這樣一種法律工具的權 ...
(15)“大會”指本條約第二十三條所指締約方大會;(16)凡提及“批准書”,應理解為包括接受書和核准書;(17)“本組織”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8)“國際局”指本組織國際局;(19)“總幹事”指本組織總幹事;(20)“《實施細則》”指本條約第二十二條所指《商標法條約實施細則》;(21)凡提及本條約某...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簽訂於1891年,是用於規定、規範國際商標註冊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由此誕生。1989年馬德里聯盟大會上通過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Madrid Agreement Concer...
第七條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第八條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
《商標註冊條約》《商標註冊條約》1973年6月12日簽訂,至1983年3月15日止有5個成員國。條約規定,申請人可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或通過本國的機構)提出商標的國際申請。國際申請符合本條約及其實施細則時,國際局即給予註冊並在公報上公布,分別通知申請人要求提供保護的每一個成員國的主管機關。各該國家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67修訂)是由國際組織在1967年0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的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1891年4月14日簽訂 1900年12月14日修訂於布魯塞爾 1911年6月2日修訂於華盛頓 1925年11月6日修訂于海牙 1934年6月2日修訂於倫敦 1957年6月15日修訂於尼斯...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79修改)是由國際組織在1979年09月28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的條約,自1979年09月28日起生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第一條成立特別聯盟。向國際局申請商標註冊。原屬國的定義 (一)本協定所適用的國家組成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二)各締約國的國民,可通過其原屬國主管機關,向成立...
《專利法條約實施細則》是2000年生效的一項智慧財產權類條約。##第1條縮略語 (1)[“條約”;“條”](a)在本實施細則中,“條約”指《專利法條約》。(b)在本實施細則中,“條”指具體指明的條約某條。(2)[條約中所下定義的縮略語]條約第1條中為條約的目的所下定義的縮略語,其意義與本實施細則中的相同。
為了加強對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管理,規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於2023年3月31日發布《申請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申請指南,本辦法...
對等原則是一個靈活的原則,適用的範圍很廣。如果申請人所屬國與中國既沒有簽訂商標互惠條約,也沒有共同參加有關商標的國際公約,那么,只要對方國家同意接受我國商標註冊,我國便可對等地接受對方國家的商標在我國註冊。有關申請人享受的待遇,也嚴格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國商標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必須按我國法律規定委託...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第九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
商標專有使用權,是商標註冊人在國家商標總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禁止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可以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其核准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是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基本法,於1983...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維也納協定是在1973年06月12日,於維也納簽定的條約,自1977年05月01日起生效。第一條特別同盟的建立;國際分類的採用 適用本協定的國家組成一個特別同盟,並且採用共同的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以下簡稱為“圖形要素分類”)。第二條圖形要素分類的定義與存檔 (一)圖形要素分類包括一個表...
(2)第(1)款所述在先商標是指:(i) 其申請註冊日期早於該商標申請註冊日期的下列種類的商標,在適用時,並應考慮這些商標的優先權:(a)共同體商標;(b)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或 (c)依照國際條約註冊並在我國有效的商標;(ii)與(i)(b)和(i)(c)所指商標有關,依照《共同體商標條例》要求...
1983年《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從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標法》並未具體規定哪些商品必須強制註冊商標。1983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則具體規定:“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並且規定申請藥品商標註冊,還應當“附送省、...
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域性商標註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並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於1996年生效。兩條約的目標是為商標所有人簡化行政程式,使其能在最短時間內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國家裡獲得商標保護。這就是馬德里體系的目的所在。主要特點 第一,自註冊日起,國際註冊具有同...
註冊商標條約 註冊商標條約(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 TRT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定義 1973年6月在維也納簽字生效的商標及服務型商標的國際統一註冊制度。出處 《管理科學技術名詞》第一版。
現行商標註冊和保護的法律有1946年?月5日美國國會制定的1946年(商標法),通常稱之為(蘭漢姆)法。該法於: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於1988年商標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於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關法規還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