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註冊

在美國能用作商標的範圍十分廣泛。商標可由人們在商業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來表示或識別其商品與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來源的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其任何組合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商標註冊
概要,可註冊要素,不可註冊要素,申請人資格,頒發註冊證,使用宣誓,續展,審查流程,

概要

1.美國是一個實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國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國處理商標糾紛及商標法的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
美國國會也制定了一些與商標註冊和保護有關的成文法規,它們是1881年的聯邦(商標法)、190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第三部聯邦《商標法》。現行商標註冊和保護的法律有1946年?月5日美國國會制定的1946年(商標法),通常稱之為(蘭漢姆)法。該法於: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於1988年商標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於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關法規還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成文法規和商標案例實踐規則、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在1989年商標案例實踐法則基礎上修改的聯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號法令。
2.美國採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取決於商標在美國的使用。一般來講,即使先使用者從未在美國註冊其商標或後使用者先註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實際使用某—商標者有優於在後使用商標者的權利。當然,從商標保護的角度來講,也不可忽視使用者的商標在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註冊。
3.根據美國目前適用的商標註冊規定,在美國可以註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4.美國採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美國商標註冊分為主簿和副簿。
6.美國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註冊用商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可註冊要素

可在輔簿註冊的商標除上述要素外,還可註冊諸如標籤、產品外形、包裝、顏色,聲音、標語、短語、姓氏、地理名稱、數字等能識別產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不可註冊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騙性或誹謗性的商標;
2.由美國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幟或徽記或外國的旗幟、徽記或其模仿物構成的商標;
3.紅十字標誌及其符號、徽記的模仿物或其組合;
4.聯合國的徽記或其模仿物;
5.當商標用在申請人商品上時,僅僅是描述或欺騙性錯誤描述商品或主要為地理描述或欺騙的、錯誤的、地理描述的商標;
6.僅為姓氏的商標;
7.未經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簽字作為商標;或在總統夫人在世時,未經其書面同意,使用美國已故總統的名字、簽字或肖像作為商標;
8.此外,與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已註冊的商標或與他人在美國在先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商號相似的,並且當使用在申請人的商品上時,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騙或誤解的商標。

申請人資格

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
根據1988年商標修改法令,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如在其本國已註冊,雖尚沒在同美國的商務活動中使用,但已在他國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該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註冊。
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事宜。

頒發註冊證

註冊後的使用要求
在美國,使用不是獲得商標註冊的惟一基礎,但商標註冊必須通過使用來維持。美國法律要求註冊商標必須在商業中使用,廣告使用不被視為使用。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不使用,被視為初步放棄,商標註冊可因未使用而被撤銷。
另外,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在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宜誓書,宜誓註冊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於宣誓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上,該商標註冊才繼續有效(詳見七)。
(二)註冊標記的使用
美國法律規定,使公眾知曉一個商標為註冊商標是商標註冊人的義務。因此在註冊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加注註冊標記。加注註冊標記對商標註冊人非常有利。在任何侵權訴訟中,如果被侵權人沒能按要隸加注註冊標記,除非證明侵權人在獲知侵權後仍繼續侵權,否則不能得到損失賠償。如果加注了註冊標記,則不需證明侵權者是故意侵權,也可作為故意侵權處理。
在美國,註冊標記通常採用“Registered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或其縮寫“Reg.U.S.Pat & TM.Off.”或符號“®”。

使用宣誓

(一)第8款宣誓書(Section 8 Declaration)
美國商標法第8款,在商標註冊後第5年和第6年間,商標註冊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經其簽署的第8款宣誓書,宣誓商標註冊在商標註冊後5年內已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所核定的所有商標和/或服務上,或者在所核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務上,或表明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如由於政府的規定暫時中斷了產品的合法銷售,或由於火災或其他災難暫時中斷了產品的生產而不是註冊人打算放棄該註冊商標,才能維持註冊有效或部分有效。
所需檔案及要求:
1.經簽署的註冊商標仍在使用的宣誓書;
2.3張正在使用的註冊商標的實用標籤;
3.所需的規費。
第8款使用宣誓書必須由商標所有人提交。如果商標所有權已發生了變化,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提交使用宣誓書的期限不可延期。沒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該款宣誓書會導致註冊的自動放棄。
(二)第15款宣誓書
美國商標法第15款,允許某些商標註冊人提交不可爭議性宣誓書即第15款宣誓書。商標註冊人在商標註冊後可以但不是必須向專利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已連續使用,年的宣誓書。一旦第15款宣誓書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該註冊即成為不可爭議的註冊。不可爭議的註冊只有基於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銷,而不能因他人的先使用或者註冊商標具有描述性而被撤銷。

續展

(一)商標註冊的有效期
1.1989年11月17日前的商標註冊和續展註冊有效期均為20;但1989年11月16日後的商標續展,其有效期為10年;
2.自商標修改法令生效後即1989年11月16日以後核准的商標註冊,註冊有效期改為10年,自註冊之日起算。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亦為10年。
(二)續展提交的期限
提交續展的時間為註冊期滿前半年至註冊期滿後3個月內,註冊期滿後的3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需支付罰金。
(三)續展的申請檔案
1.經商標註冊人簽署及宣誓的申請書。如果註冊商標在續展時沒在註冊所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申請書應只涉及續展時使用的商品項目,所有未使用項目應從註冊中刪除;
2.表示正在美國使用的註冊商標用在商品上的實用標籤。不需要銷售發票的副本;
3.續展申請的規費。

審查流程

意向使用: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提交使用證據--註冊--發證;
實際使用: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受理--審查--公告--註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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