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原樣保護原則

商標原樣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telle quelle PROTECTION)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五確立的原則,即在原屬國取得註冊的商標,如果沒有侵犯第三人的在先權利,同時具有顯著性並且不違反道德和公共秩序,則應在其他成員國同樣受到註冊和保護。對於已經在原屬國註冊的商標,這一原則實際排除了其他成員國以其他理由拒絕註冊的可能,從而極大地便利了該商標在各國的進一步註冊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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