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2021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台《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統一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的判斷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檔案發布,內容解讀,

檔案發布

2021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統一了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的判斷標準,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予以細化。《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明確,使用與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未註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情形。

內容解讀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針對性較強的指引,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商標管理規則。《標準》共三十五條,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未履行商標印製管理義務,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對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標準》規定,即使使用的是未註冊的商標,如果存在對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有危害;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有損害;有害於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與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及其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也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可能構成商標一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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