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經營流動性原則

商業銀行經營流動性原則是商業銀行必須保持隨時滿足客戶提取存款和正常貸款所需資金的經營原則。在經營中,銀行可能遇到有規律的提取或兌付要求,對這種提款銀行能夠作好預先的備付安排; 但也會遇到突發事件引起的 “擠提” 和集中兌付,對這種提款銀行很難準確預料,如不能妥為應付將陷入困境甚至破產。因此,銀行在運用信貸資金時,一方面要力求使資產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則要力求負債業務結構合理並保持自己有較多的融資渠道和較強的融資能力。

商業銀行適當掌握流動性,有利於銀行經營過程中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流動性過大會導致銀行盈利的下降,甚至出現虧損;流動性過小則會使銀行面臨信用危機。只有適度的流動性,才能既可以保證銀行取得一定利潤,又能避免發生信用危機,確保經營安全。堅持流動性原則,對於實現銀行作為 “借者的集中” 和 “貸者的集中”的業務功能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在銀行經營過程中通常用以下幾個指標來從不同角度反映流動性程度: 貸款對存款的比率;流動性資產對全部負債或全部資產的比率;銀行可隨時動用的超額準備金; 流動性資產與易變性負債的差額的變化,其差額越大,流動性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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