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在1990.06.02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0.06.02
  • 實施時間:1990.06.0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商業部系統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
各級商業(含糧食、供銷,下同)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商業部系統縣(市)級以上(包括縣級)的各級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事業單位,應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可設定專職審計人員。
第四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基本建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在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各企業、事業、基本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在業務上受當地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畫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執行情況;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來源、使用;
(六)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七)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八)經理(主任、廠長)離任經濟責任的有關審計事項;
(九)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第九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應當按時向其主管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檔案、資料等。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和被審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事項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介紹情況,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設定障礙、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影響或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採取封存帳冊、凍結資財等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注意經濟效益並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通報表揚,給予適當獎勵的建議,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主管部門要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制訂本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是: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要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發出《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一併報送本單位領導,由單位做出審計結論和決定。經本單位作出並下達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應照常執行。
(五)內部審計機構可在審計決定下達後的一定時間,進行後續審計,檢查其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不執行審計決定的,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理的工作計畫、檔案、工作總結、專案、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及決定等有關資料必須按照審計署、國家檔案局《審計檔案材料立卷、歸檔工作試行程式》,建立審計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徵求對其進行指導的上一級主管單位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的,應提請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工作成績顯著的,主管部門、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廳(局)、糧食廳(局)、供銷社,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駐商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布的《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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