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模型
國外資料表明,國有企業不是社會主義所特有的。即使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國有企業在
國民經濟中還是占有一定比重的。1985年美國“幸福”雜誌統計,前500家世界最大公司中,公有制企業達71家,占1/7左右,而且銷售收入、資產額和職工人數占到1/5左右。世界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在
電信、
鋼鐵、
化肥、
採礦等行業里,國有企業占有絕對優勢,在汽車製造、石油、化工等行業里,國有企業也為數不少。我國作為
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
全民所有制在
國民經濟中仍將占據主導地位。
國有企業產權就其經營方式而言可分為四種形態:
1.國有國營:這類企業包括軍工、鐵路、交通、郵電等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
公用企業,其所有權與經營權仍由國家掌握。國外經驗表明,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國有國營還是十分必要的。從我國商業部門看,菸酒、鹽業專賣企業、全國性大型批發企業、重要的物資流通企業,仍需要採取國有國營方式。國有國營要強調經營的計畫性、集中性,但同時必須發揮市場經濟
槓桿的作用。
2.國有企業經營:這是我國現行商業
產權制度的主要形式。國有企業經營的企業財產,按憲法和公司法規定歸國家所有。這種產權形式中產權主體具有雙重性,即國家是產權的終極所有者,企業擁有法人所有權,它由終極所有權決定和控制。為了使產權主體具體化和人格化,可建立“國有企業託管制”,即把國有企業的產權委託給企業經理代管。早在1841年,美國興起了經理制。在
資本主義企業里,經理代表資本家管理企業。我們構想的經理託管制與它頗為相似,即由經理代國家管理企業,他們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又是國家僱傭的高級管理人員。國家授權機構(如國家資產管理局)可經常或定期考核企業經理的業績,對不稱職者可以隨時解僱,對玩忽職守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制度與現行的經理負責制有本質區別。現在的經理是國家幹部,他們是“官”,不是僱傭者,權力大、壓力小。採用託管制,可以增大經理壓力,提高企業活力。因為國有企業經理不是“官”,他們可以從社會上招聘。經理不搞終身制,可定期競選更換。採用託管制,看上去所有權與管理權是分離的,但實際上國家對企業經理、對企業的控制更加嚴密有效,所有者、管理者、勞動者在這種制度下結合得更加緊密。
3.國有
股份制:目前國有股份制在我國一些大型
商業企業里已經開始實行,但現行國有股份企業依然存在著產權模糊不清、缺乏
風險機制,不能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等問題。這主要是因為
股權結構不合理:
國家股占的比重太大;企業股只有法人所有權,沒有資本所有權;
職工股占的比重太小。在這種
股權結構中,職工既是
國家股的所有者,也是企業股的所有者,但事實上他們對這兩種股份都沒有實際的占有權,唯一真實的是
個人股所有者。但在大型
商業企業里
個人股只是九牛之一毛,他們對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成果分配幾乎起不了什麼作用。在這種
股權結構中,職工和以前一樣,無法體現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針對這種情況,應該降低國有企業中
國有資產構成部分,使之降到30%左右。降低的辦法是,國家對
國有資產應採取回收政策,發行股票,讓投資者占有
虛擬資本,國家回收真實資本。如果
國有資產降到三至四成,其他持股者在企業里的作用就可以加強。根據日本的經驗,國有
股份企業,主要吸收私人參股。在我國,
個人股財力薄弱,應主要吸收
法人股,鼓勵國有
股份企業和其他企業之間相互參股,吸收私人股份。這樣的
股權結構,產權明晰,管理者(企業)勞動者(個人股東),對企業才會有真實的控制權,才能調動職工積極性。
4.國有
民營:國有民營,以
所有制來看企業仍歸國家所有。為了改變以往所有權和所有者(企業職工)嚴重分離的狀況,把
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如一個商店)交個人或集體經營,使部分國有資產和它的所有者直接結合起來開展經營活動。這類似於農業上的大包乾,土地歸國家所有,歸農民分戶經營。國有民營,就是允許個人或集體自籌資金,利用國有固定資產開展經營活動,使經營者(也是
國有資產所有者)從自身利益上關心自籌資金、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如經營得好,國家得利,經營者也得利;反之,經營者完不成
國有資產增值任務,就要以自有資金補償損失。這種壓力,迫使經營者有效利用
國有資產。所以,國有資產產權與所有者(企業職工)之間的直接結合的實質是,所有者(企業職工)能從所有權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保留國有制的外殼,引入民營核心,能利用
國有資產硬體,又有職工集資為其輸血,從而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所以,國有民營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一種切實可行的產權--經營形式。
公司企業產權
這是不同於國有產權的一種產權形式。目前在我國商業中,可以由發起人發行股票,採用
募股設立或發起設立組建這種公司企業;也可以通過國有企業出售
股份的形式,將國有股份企業轉變為獨立的公司企業。新組建的非國有企業、中外
合資企業、港台與內地合資企業等都可以採用這種產權形式。
經營方式由企業自定,在合法經營條件下,國家不要多加干預。
獨資企業產權
獨資企業是由個人出資經營的企業。企業照章納稅後,利潤獨享,產權和管理權密切結合。企業所有者可以僱傭管理者、勞動者組織經營活動。獨資企業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有的承認一人發起設立的企業稱為“一人公司”,有的不承認它是公司。我認為,我國商業部門應允許開辦這樣的“一人公司”,以利發展私人經濟。現行小型國有、集體企業,可以有償轉讓給私人經營,大力發展獨資的“一人公司”。
合夥企業產權
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共同出資,為謀取利潤而共同經營並歸投資者共同占有的企業。合伙人投入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合夥企業在我國可以通過個人集資興辦,也可以採用小型
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方法建立。出賣國有小型
商業企業是發展合夥企業的重要途徑。1992年以來,上海商業部門在深化小型
商業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向社會公開拍賣50多家,向企業內部職工出售11家,共得變賣款600多萬元。這些小企業出賣以後,歸個人或合伙人所有,組成了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海市領導認為“拍賣小型微利、
虧損的零售商業企業,既可為商業發展籌集資金,又可轉換經營機制,何樂而不為。”
股份合作制是合夥經濟的一種形式。對興辦企業來說,由合伙人入股集資,籌辦登記開業。對現存的集體企業需要調整理順內部產權歸屬。江蘇省鹽城市城區
股份合作制的經驗是值得借鑑的。他們的做法是:企業原有的集體資產歸集體所有。在集體財產不得歸職工個人占有的前提下,將集體資產存量的40%,從
價值形式上量化到職工個人名下,作為分紅依據,使職工從所有權方面獲利益,以增強他們的“所有者”意識。企業還採取了一系列擴股措施,新進店的職工必須交納500元基本股,形成帶股就業,入股上崗的制度。此外,凡加入股份企業的職工,每年每人擴股增額為100元,多投不限。職工在企業中按“資”(股)和“勞”(工作績效)雙重標準參與分配。這樣做能不斷強化職工的“所有者”意識,從所有者權中獲得收益,以勞動增值自己的股本價值。
股份合作制產權主體包括集體和個人,但產權利益(分紅)都能落實到人。這種
股份合作制,把所有權、管理權、勞動權融為一體,即勞動者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能夠給企業帶來效果的人代表大家管理企業;反之所有者、勞動者就會罷免他。筆者認為,
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國商業生產力水平,與職工的思想覺悟更加適應。所以,我國商業除了辦好一些國有股份企業、公司法人企業,更多的應該發展股份合作企業。
股份合作制應成為中小型
商業企業產權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