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起30天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頒發房地產權證,即
大產證。 對新建商品房,法律規定可由契約一方申請
小產證。小產證即將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房地產分割以後,由購房者取得的房地產權證。
管理單位
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珠江管理區分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房管局、市房地產登記所、交易所
通知
根據廣東省建設廳《關於使用新版房地產權證的通知》(粵建房字[2001]1號),我市已全面啟用新版房地產權證。為使新核發的房地產權證能正確地反映房地產權登記的內容,依法保護房地產權人的合法權利,現將《新版房地產權證填寫說明》印發給你們,請按統一的要求填發房地產權證。
請各單位將房地產權登記發證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局產權地籍處反映。
附屬檔案:《新版房地產權證填寫說明》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此內容僅限廣州市,其他省市地區,請確認當地政策法規
填寫說明
(新版房地產權證填寫說明試行)
一、《房地產權證》
(一) 權屬人:權屬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法定名稱;權屬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二) 身份證號碼:權屬人為自然人的,填寫其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現軍人填寫其軍官證、士兵證號碼。旅居國外的中國籍人士,填寫其中國護照號。港、澳、台居民填寫其所在地區的身份證件號碼。外國籍人士填寫其所在國身份證件檔案號碼。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外,其他證件號碼前加注證件名稱,如:軍官證、中國護照、香港身份證等。
(三) 國籍:中國籍人士填“中國”(含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國外者)。外國籍人士填寫該國的中文名稱。
(四) 房屋所有權來源:填寫新建、購買、贈予、繼承、劃撥、交換、析產、分割、合併、接管、裁決11種。
房屋所有權來源按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分類。其中“新建”指權利人自行投資興建房屋,以原始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含擴建、改建增加面積等情況;“購買”含依法收購、拍賣成交等;“交換”含拆遷補償產權交換;“接管”含代管和託管;“裁決”含裁定、判決和仲裁等。
(五) 房屋用途:按房屋用途性質分類,證上填寫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種性質。不同用途性質的房屋應分別登記發證。
《城市規劃法》實施後,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房屋用途,應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檔案(連附圖)所確定的建築物各部位具體用途為依據。申請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書面意見,在我局辦理土地出:p>
如有關檔案記載的房屋用途不明確(如“綜合樓”等),可以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的建築物部位分類(按已收取的“樓面地價”類別區分),作為登記具體房屋用途性質的參考依據。如裙樓部位可能按商業用途,塔樓部位按住宅用途計收土地有償使用費,相應的房屋應當分別登記“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為便於房地產權證使用者了解證內有關房屋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的具體用途,可在附記欄註記非居住用房的規劃用途,如註記“城市規劃房屋用途:商場(或辦公用房、廠房等)”。
(六) 占有房屋份額:指權屬人占有房屋的所有權份額。如果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共有的,填寫“共同共有”;如是兩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按權屬人實際所有份額填寫。
按份共有可按占有份額的比例填寫,如“1/2”或“50%”;也可按占有的實際面積填寫,如“40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性質:即產別,按房屋所有權人的不同經濟性質及其管業情況分類。據《關於規範房地產權性質和用途登記內容的通知》(穗國房字[2001]264號),房屋所有權性質共8種,房地產權證上應填寫其名稱:
1、 國有直管產、國有自管產、國有軍產;
2、 集體房產;
3、 私有房產;
4、 聯營企業房產;
5、 股份制企業房產;
6、 港澳台投資房產
7、 涉外房產;
8、 其他房產。
(七) 土地使用權性質(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分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2種性質填寫。
(八) 土地使用權類型(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填寫,與土地使用權性質相對應。根據穗國房字[2001]264號文,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劃撥、出讓、租賃、入股4種類型;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撥用、入股、聯營3種類型。
農村房地產權登記涉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中,撥用指批准撥用宅基地和批准撥用企業用地;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九) 土地使用權來源:以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用地批准檔案或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填寫。填寫模式為:土地使用權性質+土地使用權類型,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撥用集體土地使用權”等。
(十) 房屋坐落:填寫房屋坐落位置的詳細地址。
(十一) 建築結構:填寫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共6種。
(十二) 層數:填寫整棟房屋的自然層總層數,而非房屋單元所在層次。
(十三) 竣工日期: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檔案發出日期為準。非新建(含擴、改建)房屋可不填寫竣工日期。
(十四) 建基面積:填寫建築物基底占地面積,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的房地產測繪成果為準(下同)。
(十五) 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單元)的建築面積。
(十六) 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
(十七) 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十八) 四牆歸屬:房屋牆體歸屬以房產調查和測繪成果圖為準,房地產權證可不用文字表示四牆歸屬。毗鄰房屋權屬人之間另有協定需要註明四牆歸屬的,以本證權屬人為主體,房屋牆體屬自有的填寫“自有牆”;屬他人的,填寫“借牆”;與毗鄰權屬人共有的,填寫“共有牆”。
(十九) 土地情況:填寫土地登記的內容。
(二十) 使用權證號:指(土地使用證)的號碼(房地產權統一登記不另發土地使用證的免填)。
(二十一) 圖號、地號:按地籍測繪成果填寫,圖號即房地產所在宗地的地籍分副圖號,地號即房地產所在宗地號。
(二十二) 用途:指土地用途,為有效地實施城鄉地政統一管理,房地產權的土地用途登記採用全國土地分類體系分類,經地籍調查後登記其實際用途,房地產權證上填寫建設用地的二級地類名稱。
《土地管理法》實施後,經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建設房屋的,房地產權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用途,應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所規定的土地用途為依據。此前已建成並使用的房屋,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當時核准的土地用途和地籍調查結果為依據。
(二十三)土地等級:填寫房地產所在宗地的土地等級,未確定的該項可空置。
(二十四)終止日期:土地已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填寫土地使用證件上確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終止日期。未確定的該項可空置。
(二十五)使用權面積: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共用宗地的為獨用面積與共用分攤面積之和,非共用宗地的為宗地面積。
(二十六) 自用面積:即獨用面積,指土地權利人在共用宗地內獨立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十七)共用面積:共用宗地中,各土地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十八)使用權證號、填證機關:房地產登記不另發土地使用證的,這兩項空置。
(二十九)房地產共有(用)情況:按已發《房地產共有(用)證》的內容填寫。依法擁有所登記房屋所有權的全部權利人都應填寫。
(三十)納稅情況:填寫已納稅的情況。
(三十一)附記:用於記載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應當說明的事項。
(三十二)登記字號:接新字軌編碼方式填寫。
(三十三)登記機關:蓋市,區房地產管理機關印章,或人民政府房地產權證專用章。
(三十四)他項權情況:填寫房地產他項權主要情況,其內容應與《房地產他項權證》的內容一致。
(三十五)房屋平面圖:繪製或附貼所登記房屋的平面圖(附貼圖須加蓋騎縫印章,下同)。
(三十六)宗地圖:繪製或附貼本證房屋所在宗地的宗地圖。地籍房產統一測繪的,可以繪製或附貼房地合一的房地產平面圖。
二.《房地產權共有(用)證》
(一) 與《房地產權證》項目相同的,按《房地產權證》的要求填寫。
(二) 共有(用)權人:依法擁有所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共用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即持本證者)。
(三) 持房地產權證人:填寫《房地產權證》上權屬人名。
三.《房地產他項權證》
(一) 與《房地產權證》相同的項目,按《房地產權證》的要求填寫。
(二) 權利人:填寫他項權利人名稱。
(三) 權利種類:分為抵押權、典權。
(四) 權利範圍:填寫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範圍。
(五) 權利價值:填寫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的價值。
(六) 設定日期:暫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