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費範圍

商品流通費範圍是商品流通費經濟內容的外延界限。社會主義商業企業的商品流通費範圍主要有:(1) 支付本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如企業固定人員工資、臨時人員工資,發給職工個人屬於工資性質的加班費、加點費、特殊工種營養補貼、煤糧補貼、副食品補貼,按國家規定列入費用的特定原材料節約獎,以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等。(2) 支付給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勞務或服務費用,如運雜費、保管費、修理費、手續費、租賃費、水電費等。(3) 經營過程中的物質資料消耗,如房屋、倉庫、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折舊,包裝物和家具用具攤銷等。(4) 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所發生的不購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費用。(5) 商品在運輸、保管和銷售過程中的自然損耗(包括定額損耗與超額損耗) 。(6) 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及保險費。(7)推銷商品所支付的費用,如廣告費、樣品費、諮詢費等。(8)經營過程中各項管理費用,如辦公費、印刷費、旅差費及其他費用等。

不屬於商品流通費範圍的有:(1)按照稅法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稅金。(2) 財產損失。(3)營業外的其他支出。 (4)罰款和賠償支出。(5) 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安裝費,商品委託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費,按規定應計入原材料、包裝物、家具用具、物料用品等採購成本的運雜費、包裝費。(6) 支援農業、補貼工業的支出。(7)按規定應在基本建設基金、各種專項基金和專項經費中開支的費用。(8) 應在企業留利中開支的獎金; (9) 基本建設借款和專項借款利息。(10) 地方攤派的各種費用。(11)請客送禮等不正之風的支出。(12)超出國家規定開支標準的各項費用支出以及與本企業無關的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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