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削價損失的帳務處理
商品削價損失的帳務處理,根據穩鍵性原則,企業平時每月可根據其經營狀況按一定比例計提"商品削價準備",計入"商品銷售成本",當發生商品削價損失時,沖銷"商品削價準備"。年末按"庫存商品"帳戶餘額的一定比例(3%~5%)進行調整,即實提數=應提數-"商品削價準備"貸方餘額或實提數=應提數+"商品削價準備"帳戶借方餘額,也就是說,年末將"商品削價準備"帳戶餘額調整到"庫存商品"帳戶餘額的一定比例(3%~5%)。
商品削價損失的實例分析
例1.M公司按照"應收帳款"帳戶年末餘額的5%。計提壞帳準備,1991年末至1994年末有關帳戶資料如下:1991年:"應收帳款"帳戶年末餘額為400000元,1992年全年沒有發生壞帳損失,"應收帳款"帳戶年末餘額為500000元,1993年:5月份用壞帳準備彌補壞帳損失2800元,"應收帳款"帳戶年末餘額為300000元,1994年全年沒有發生壞帳損失,"應收帳款"帳戶年末餘額為250000元。有關"壞帳準備"計提,調整及帳務處理如下:
1991年末:"壞帳準備"年末實提數=應提數=400000×5%=2000(元)
借:管理費用 2000
貸:壞帳準備 2000
1992年末:"壞帳準備"帳戶年末應提數=500000×5%=2500元
實提數=2500-2000=500元
借:管理費用 500
貸:壞帳準備 500
1993年5月發生壞帳時:借:壞帳準備2800
貸:應收帳款 2800
1993年末"壞帳準備"帳戶:應提數=300000×5%=1500元
實提數=1500+300=1800元
借:管理費用 1800
貸:壞帳準備 1800
1994年末"壞帳準備"帳戶:
應提數=250000×5%=1250元
實提數=1250-1500=-250元 (反衝)
借:壞帳準備 250
貸:管理費用 250
例2.A公司按月預提商品削價準備200元,10月末,該企業經營的部分商品因殘損變質,經批准削價處理,新售價6.50元,原進價7.90元,共2000件全部售出,增值稅17%,12月末,"庫存商品"帳戶借方餘額為500000元,商品削價準備提取率為4%,有關帳務處理如下:
(1)每月計提商品削價準備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200
貸:商品削價準備 200
(2)10月末削價銷售時:
a. 借:銀行存款 15210
貸:商品銷售收入 13000
應交稅金 2210
-應交增值稅 (銷項)
b.彌補削價損失:
借:商品削價準備 2800
貸:商品銷售成本 2800
(3)12月末:商品削價準備應提數=500000×4%=2000(元)
實提數=2000-(200×12)+2800=2400(元)
借:商品銷售成本 2400
貸:商品削價準備 2400
商品削價損失的財稅處理
一、正確區分經營性削價損失和非正常損失削價損失
首先商品削價損失要分清是經營性削價損失,還是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市場行情變化、委節變化或商品本身質量、性能的自然變化等原因,而對其實行的減價銷售。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03號)明確: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從現行商品流能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上看,經營性削價損失在“商品銷售成本”中列支,說明該損失部分的價值,並沒有脫離流通經營環節,還體現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該損失的進項稅額不應轉出。其次,經營性削價損失的商品售出後並不一定立刻離開商品流轉環節。由於地區差異、市場行情、銷售信息、季節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前者削價銷售的積壓貨物,後者可能是行銷商品;前者的削價損失,可能轉化為後者的銷售收入。諸如此類經營性削價,會引起增值稅額的波動,如果把經營性削價損失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的話,會造成總體上的重複徵稅,加重稅負,因此,經營性削價損失不應作進稅金轉出處理。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關於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是指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一是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二是因存貨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的改變而使市場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連續下跌的;三是其他證明該存貨實質上已發生減值情形的。對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成本低於其可變現淨值,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二、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關於非正常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註明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霉變等非正常損失而實施的膽價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對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無論是削價後售價不低於原進價的降價損失,還是削價後售價低於原進價的削價損失,由於其損失的原因屬非正常損失,且損失額並不計入商品銷售成本,所以都應當把價格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主要考慮非正常損失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係,因而稅法規定,購進貨物中非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對於遭受非正常損失且有少部分轉讓價值的商品,其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應按扣除殘值後的金額計算。
例: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一批商品,其不含稅進價為80000元,進項稅額13600元,當即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批商品售價100000元(進銷差價率為20%)。由於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20000元(以售價確認的損失額),而以80000元削價售出,款已存入銀行。
1.對企業採用進價金額核算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銀行存款 9360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18720
貸:庫存商品 16000[20000×(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0(16000×17%)
(3)以80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64000
貸:庫存商品 64000
(5)經批准轉銷非正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1872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18720
2.企業採用售價金額核算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商品進銷差價 20000
銀行存款 9360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0
商品進銷差價 4000(2000×1-2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0[2000×(1-20%)×17%]
(3)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5)攤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6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6000
(6)經批准轉銷非正常損失時的處理同上。
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的商業企業,發生削價損失沖減削價導致的非正常損失,不論受損企業是否存貨跌價準備,均應按損失的具體原因和責任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或其他應收款(向過失人或保險人公司索賠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彌補削價損失,對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同時存貨已銷售的,企業在結轉銷售成一的同時應結轉銷售部分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