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次性削價處理積壓商品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1年03月01日發布,自1991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1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3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國辦發〔199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活躍和豐富市場的商品供應,改善商品庫存結構,減少資金占壓,調整信貸結構,支持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國務院決定,於今年四月一日起到六月三十日止,對全國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國合商業)、外貿、物資等部門的積壓商品,進行一次性削價處理。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細緻地做好工作。為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削價處理的商品範圍。只限於國合商業、外貿、物資等部門的批發企業(含批零兼營企業)庫存中,冷背呆滯、質次價高、超儲積壓的一般消費品和物資。糧食、食油、食糖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彩色電視機等專營商品不在處理之列。削價處理商品的金額可占企業庫存的10%左右,全國總金額控制在二百億元以內。其中,國合商業為一百億元,外貿部門為七十億元,物資部門為三十億元。有關處理商品的品種和金額,由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分別提出、下達,並抄送有關部門。
二、削價的幅度。按市場的可銷程度和儘量減少國家損失的原則,每類商品的削價幅度平均不超過20%,但具體商品因產地、品種、質量等不同情況,可確定不同降價幅度,最高不能超過30%。對同一品種和質量相同商品的削價幅度,內外貿等部門要基本銜接一致,不得競相削價處理。
三、財務處理。削價處理積壓商品、物資的單位,必須單獨立帳,單獨報表。削價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指商品實際銷價與原進價之間的差額),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實行掛帳半息的辦法。出售商品的貨款,須在下月初歸還銀行貸款。對這部分貨款,企業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繼續比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虛提利息,計入費用,用於沖銷削價處理商品的損失。對承包企業的承包基數不予調整。有關財務、貸款及計收利息的具體處理辦法,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四、組織領導和審批程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出台時間,但截止時間不得超過六月三十日。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商業、經貿、物資、財政、銀行、物價等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地方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聯合辦公的形式,統一協調和處理這項工作的具體問題。各企業必須按規定提出削價處理商品的清單(品名、數量等)和削價幅度,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聯合辦公會議確定的精神審批,其中屬於各級物價部門管理的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商品的削價幅度,統一由當地物價局審批。各企業的削價損失金額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定。各地方和各企業在國家核定的削價商品範圍和金額指標內,能處理多少就處理多少,國家不做硬性規定。
五、監督管理。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應面向農村,面向消費者,既要使消費者和用戶受惠,又要有利於企業和國家;既要促進和延長旺季市場,時間又要相對集中,不能拖得太長。地方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對劣質、淘汰商品,今後商業、外貿、物資部門不得收購。同時,還要努力減少庫存中冷背呆滯、超儲積壓的商品。在削價處理商品時,要防止庫存搬家,嚴禁徇私舞弊、中間盤剝和私分處理。物價、工商和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市場管理和監督,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處理。
在處理積壓商品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這項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情況報國家計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活躍和豐富市場的商品供應,改善商品庫存結構,減少資金占壓,調整信貸結構,支持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國務院決定,於今年四月一日起到六月三十日止,對全國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國合商業)、外貿、物資等部門的積壓商品,進行一次性削價處理。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細緻地做好工作。為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削價處理的商品範圍。只限於國合商業、外貿、物資等部門的批發企業(含批零兼營企業)庫存中,冷背呆滯、質次價高、超儲積壓的一般消費品和物資。糧食、食油、食糖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彩色電視機等專營商品不在處理之列。削價處理商品的金額可占企業庫存的10%左右,全國總金額控制在二百億元以內。其中,國合商業為一百億元,外貿部門為七十億元,物資部門為三十億元。有關處理商品的品種和金額,由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分別提出、下達,並抄送有關部門。
二、削價的幅度。按市場的可銷程度和儘量減少國家損失的原則,每類商品的削價幅度平均不超過20%,但具體商品因產地、品種、質量等不同情況,可確定不同降價幅度,最高不能超過30%。對同一品種和質量相同商品的削價幅度,內外貿等部門要基本銜接一致,不得競相削價處理。
三、財務處理。削價處理積壓商品、物資的單位,必須單獨立帳,單獨報表。削價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指商品實際銷價與原進價之間的差額),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實行掛帳半息的辦法。出售商品的貨款,須在下月初歸還銀行貸款。對這部分貨款,企業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繼續比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虛提利息,計入費用,用於沖銷削價處理商品的損失。對承包企業的承包基數不予調整。有關財務、貸款及計收利息的具體處理辦法,由財政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四、組織領導和審批程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出台時間,但截止時間不得超過六月三十日。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商業、經貿、物資、財政、銀行、物價等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地方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聯合辦公的形式,統一協調和處理這項工作的具體問題。各企業必須按規定提出削價處理商品的清單(品名、數量等)和削價幅度,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聯合辦公會議確定的精神審批,其中屬於各級物價部門管理的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商品的削價幅度,統一由當地物價局審批。各企業的削價損失金額由當地財政部門核定。各地方和各企業在國家核定的削價商品範圍和金額指標內,能處理多少就處理多少,國家不做硬性規定。
五、監督管理。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應面向農村,面向消費者,既要使消費者和用戶受惠,又要有利於企業和國家;既要促進和延長旺季市場,時間又要相對集中,不能拖得太長。地方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努力做好這項工作。對劣質、淘汰商品,今後商業、外貿、物資部門不得收購。同時,還要努力減少庫存中冷背呆滯、超儲積壓的商品。在削價處理商品時,要防止庫存搬家,嚴禁徇私舞弊、中間盤剝和私分處理。物價、工商和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市場管理和監督,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處理。
在處理積壓商品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這項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這次削價處理積壓商品情況報國家計委。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