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破產主義

商人破產主義是指關於破產法適用對象範圍的一種立法理論,始形成於中世紀義大利沿海商業城市。主張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只對商人適用破產程式解決,對普通人仍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程式。持此理論的國家在立法上多不將破產法作為獨立法典,而是作為商法中的一部分。

大陸法系中拉丁法系的國家多採取此種主義。由於現代社會中商人的概念已逐漸為企業、公司法人所取替,20世紀後各國制定的破產法已無再採用商人破產主義的,一些過去採用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也在新法中改行一般破產主義。如法國在1967年頒布的破產法中便擯棄了商人破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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