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園區監察委員會

商丘市梁園區監察委員會

商丘市梁園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商丘市梁園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商丘市梁園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商丘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9日,梁園區監察委員會在區行政中心正式掛牌成立。

梁園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路英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梁園區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hangqiu Liangyuan District Supervision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9日 
  • 機構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現任領導:路英才  
  • 領導機構:商丘市監察委員會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監察程式,信訪舉報,審查調查,複審複查,監察機構,職責簡介,直屬單位,派駐機構,監察範圍,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16日,在梁園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趙玉振當選梁園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2年4月,商丘市梁園區兩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路英才當選為梁園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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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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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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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對所檢舉、控告、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如有誣陷、製造假證行為,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三、根據“分級負責”原則,請您按照被舉報人屬地和級別,選擇相應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四、紀檢監察機關提倡實名舉報(請填寫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準確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舉報方式
1、來信請寄:商丘市梁園區紀委監察委信訪室。
2、來訪請到:商丘市錦繡路與富康路交叉口西30米路北梁園區人民信訪服務中心二樓 。
六、反映紀檢監察業務範圍外的問題,建議到相關部門反映,請點擊此處。
七、請參照舉報材料參考樣式反映問題。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審複查

1、提起不服政務處分的複審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複審應當由受到政務處分的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②有明確的作出行政務分決定的機關;
③有具體的複審請求和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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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複審覆核流程
④屬於受理複審的監察機關管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對不服行政務分決定的複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複審決定的覆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後的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3、上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中央監察機關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4、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監察機構

職責簡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區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和重要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和房管基建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工作;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工作;協調做好機關安全保衛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派駐機構、區委巡察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統籌建立健全區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工作;負責綜合輿情的監管、研判和處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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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提出全區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和計畫;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有關制度;參與起草制定規範性檔案;負責紀檢監察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審查;負責組織協調全區以案促改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區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區紀委監委派駐或者派出機構、鄉鎮紀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區紀委監委派駐或者派出機構和鄉鎮紀委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區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鄉鎮紀委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受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和信息查詢平台的使用審批;協調辦理區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和出國(鏡)廉政審核工作;負責區紀委監委對外交流合作事宜;承擔全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區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承擔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製定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檢查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區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區紀委監委機關、所屬單位以及區委巡察機構中人事關係在區紀委的科級幹部,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鄉鎮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第一至第十一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鄉鎮)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鄉鎮)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商丘市梁園區監察委員會
梁園區紀委監察委
梁園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全區紀檢監察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集中辦理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提供安全及後勤保障;負責本中心幹部日常監督和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機構: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區紀委監委及時報告;依法監察駐在部門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經區紀委監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

梁園區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培訓中心

派駐機構

區紀委監委駐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民政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文化旅遊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城市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區紀委監委駐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路英才

副主任

李敬貴、李娟

委員

楊保華、陳福政、陳志華、呂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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