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唐山市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1993年10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9.02
  • 實施時間:1994.09.02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市境內的公民和單位,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權利和義務。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計畫外生育。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健全和完善人口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權”。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工作主管部門,對下級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工作有監督、指導、協調的職責。
第五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由鄉級幹部任主任,配備計畫生育助理員、宣傳統計員、政策法規員和節育技術人員。
第六條 村設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由村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配備專抓計畫生育工作的人員,享受略低於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經濟待遇。根據育齡婦女人數和居住情況設育齡婦女小組,每組設組長一名,享受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計畫生育辦公室或者配備專(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本系統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的領導。
企業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負責,接受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縣以下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在崗期間發給崗位津貼。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籌集計畫生育經費。城市各區由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00元的標準撥付;各廠礦企業根據需要自行籌集計畫生育經費;戶籍在本地的個體工商戶每個從業人員每年繳納計畫生育管理費不低於1.5元,由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用於獎勵獨生子女家庭和計畫生育事業。
按有關規定,收取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費,用於獎勵獨生子女家庭和獨生子女父母、雙女結紮戶父母養老保險。
第三章 生育
第十條 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必須服從當地人口出生計畫。除以下規定者外,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凡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一)夫妻一方為相當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須經縣(市)、區以上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因違法行為致殘者,不屬照顧生育範圍。
(二)農業人口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其家庭有兩個以上女兒的,只照顧一對夫妻。到無父、母的女家結婚落戶的或者岳父母為非農業人口的不屬於照顧生育範圍。
(三)計畫內新生兒、嬰兒死亡的,出具醫療保健單位證明或者村委會成員三人以上證明,方可再安排生育。
第十一條 禁止非法收養和送養轉移子女。要求收養子女者,須由縣(市)、區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資格證明,經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否則,視為計畫外生育。
第十二條 依法結婚的育齡夫妻,領取《生育證》後方可懷孕、生育。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婦女不得早於二十八周歲,同時第一個子女必須四周歲以上,育齡婦女三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可放寬至兩周歲;再婚夫妻的女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年齡不得小於二十四周歲。
第十三條 要求生育的夫妻,須寫出申請書,由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城市居民到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辦理《生育證》;農村村民由村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審查,報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辦理《生育證》。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城市居民由女方單位初審,徵求男方單位意見,經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查、農村經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審查,報縣(市)、區以上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
已婚育齡夫妻,申請生育時,須同所在管理單位簽訂計畫生育契約。
各級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育指標審批檔案,並加強管理。
第四章 節育
第十四條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齡夫妻,必須落實可靠的節育措施。農村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婦女,必須採取長效節育措施;已有兩個以上子女,且女方為四十周歲以下的,由夫妻一方採取絕育手術。第一胎為雙胞胎的,可先採取長效措施,待孩子四周歲以後再做絕育手術。凡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對計畫外懷孕的農村育齡婦女,其配偶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職工的,由所在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及時通知男方工作單位,雙方配合做好補救工作。
第十五條 節育手術和手術後併發症治療費的報銷:農業人口按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企業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上述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無業人員的上述費用由計畫生育事業費報銷;軍隊官兵、職工和隨軍家屬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上述費用,由所在部隊按規定解決。
對未按規定採取節育措施而計畫外懷孕的,施行補救手術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 接受絕育手術後子女均夭亡或者只剩一個非遺傳性殘疾子女的,可憑縣(市)、區計畫生育委員會證明,到醫院施行恢復生育手術。其手術費用由計畫生育事業費中解決。
第十七條 對接受節育手術的職工,經施術單位證明,按規定休假和給予照顧,在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接受絕育手術者經施術單位證明,其配偶可準假七至十天,按出勤對待。受術者為農民的可根據當地經濟條件發給適當的營養補助費。
第十八條 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及生活待遇執行以下規定:
(一)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要由本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填寫併發症鑑定表,並呈報所在縣(市)、區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由節育技術鑑定小組集體鑑定,被鑑定為併發症者,從認定之日起享受併發症待遇。
(二)對節育手術併發症要根據病情實行分等管理。
(三)節育手術併發症者,每年要按時參加複查,無特殊原因,拒不參加複查的,取消其併發症待遇。
(四)因實施節育手術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職工由所在單位比照工傷處理,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要為其調整輕工種,治療期間,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單位批准,可享受計畫生育假;城鎮無業人員符合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個體工商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個體勞協給予生活資助。
農民由所在鄉(鎮)從公益金或者計畫外生育費和違反本《條例》的其他罰款中予以生活資助,所在村要從生產上給予幫助。
第五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職工實行晚婚、晚育的,按《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由所在單位落實晚婚假和獎勵產假。休假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調級,不影響以出勤為標準的各種獎勵。因工作需要,獎勵婚、產假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照獎勵的天數加發工資。
第二十條 在農村,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至少採取以下辦法之一兌現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待遇: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金,年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行政村,父母每人每月不低於5元;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行政村,不低於3元,至其子女18周歲止。
(二)因經濟困難無力給予獎金的地方,可採用減免提留款或者義務工的方法兌現獎勵待遇。
(三)為農村獨生子女辦理兒童人身保險及其父母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對獨生子女家庭在扶持發展生產、城鄉企事業用工、發放扶持性貸款等方面,在與他人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二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後,同子女生活的一方,可繼續享受原待遇;再婚者,從結婚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對過去已享受的不再退回;重組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獎金,初育一方可享受。獨生子女死亡的由下個月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金,過去享受的不再退回,再生育後可重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除獎勵產假以外的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二十三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又計畫外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必須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金及其他獎勵。
第二十四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符合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申請生育時,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批准再生育指標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凡一次性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要退回多享受的獎勵待遇。
第二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的獎金來源:
(一)國有、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准,由企業管理費中解決。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解決,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他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解決。
(四)夫妻一方為城鎮無職業居民的,包括無工資收入的學生和殘疾人,憑街道辦事處每季出具一次證明,由另一方解決。
(五)夫妻雙方均為無職業的非農業城鎮居民,由計畫生育事業費中解決;一方為戶籍在本地的臨時工或者戶籍在本地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另一方為無職業的城鎮居民的,無職業的城鎮居民由計畫生育事業費中解決。
(六)私營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由業主負責解決;戶籍在本地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代收的個體計畫生育管理費中解決。
(七)被勞教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由原單位繼續支付;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本年度人口計畫指標完成好的單位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單位、民眾組織及個人,應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七條 凡未領取《生育證》而生育的,均為計畫外生育。對計畫外生育的夫妻,各徵收一次性計畫外生育費;對個別情節惡劣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計畫外生育的家庭辦理“農轉非”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經批准而生育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雖列入生育計畫,但違反生育審批程式未做到持證懷孕而生育的,每提前一個月按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子女計畫外生育費數額的10%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其他計畫外生育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足法定婚齡非法同居或弄虛作假辦理結婚手續而生育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不得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三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二)對男女雙方均夠法定婚齡而未履行結婚手續非法同居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三)依法結婚後,但未持證懷孕而提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每提前一個月按夫妻雙方月工資性收入金額的50%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城鎮無業居民和村民比照執行。
(四)非婚生育的,對原無子女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二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原有一個子女的按計畫外生育第三個子女徵收計畫外生育費,以此類推。
第三十條 非法收養子女的,按計畫外生育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無子女者,非法收養的,從收養之月起至收養者年滿35周歲止,每年各按夫妻雙方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金額徵收,一次收畢,不再安排生育;有子女者非法收養的,按子女累計數徵收。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勞動者、城鎮無業居民和村民比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生育第二個子女屬於計畫外生育的,除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給予開除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計畫外生育第三個子女以上的,一律給予行政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出現計畫外生育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5年內不得享受六種行政獎勵,不得聘為幹部,不得提拔、晉升職務和調入上級機關。
第三十三條 對濫發生育指標,弄虛作假,開具假證明,謊報計畫生育統計數字的有關責任者,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完成本年度人口計畫指標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和精神文明單位,單位領導人不得被評為先進工作者,並給予經濟處罰。對人口失控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給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給予經濟處罰:
(一)阻礙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
(二)無故不按當地政策要求接受孕情檢查的,每推遲一天處以5元至20元罰款。拒不按規定實施節育手術或者補救手術的,每推遲一天處以10元至40元罰款。
(三)擅自給計畫外懷孕者接生的,每一例罰款500元至30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窩藏、收留計畫外懷孕婦女的個人和單位,處以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對窩藏、收留計畫外懷孕婦女造成生育的,處以與計畫外生育者同等數額的罰款,對知情不報、有意收留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主要領導人處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各級醫療保健單位,在接受產婦分娩時,必須查驗《生育證》。凡發現無《生育證》,必須報告當地計畫生育主管部門,不報告的,對單位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由縣級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給予經濟和其他行政處罰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決定。
對個別需要從重處罰的,需經縣(市)、區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計畫生育的各項罰款,按管轄區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統收,縣(市)、區計畫生育委員會統管,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按級分成使用。違反本條例的各項罰款只能用於計畫生育,不準挪作他用。
第七章 流動人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公安、民政、計畫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要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納入有關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分口管理,具體負責。
(一)單位招用的契約工、臨時工、協定工、季節工及聘請的技術人員等由招聘單位主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私營企業經營者,由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三)無業和從事家庭勞務人員,由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主管。
(四)停薪留職人員由原單位主管。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和各主管單位,要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檔案和有關帳卡,負責孕情檢查、節育措施落實和政策兌現等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向每位流動人口收取計畫生育管理費,用於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並與流動人口的管理單位和流動人口分別簽訂計畫生育契約。
第四十四條 凡在我市城鄉活動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發給的計畫生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審核簽章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暫住戶口、營業執照、出租住房、租賃經營或招用臨時工等手續。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給的《生育證》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經現居住地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後方可生育,無證的一律按計畫外生育處理。
第四十六條 外出的流動人口要與常住戶口所在地管理單位簽訂計畫生育契約。每季要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匯報一次節育措施情況並寄回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情檢查證明。否則,常住戶口所在地派人前往的一切費用,均由外出戶負擔。
第四十七條 流動人口要按常住戶口所在地規定落實好節育措施,凡造成計畫外生育的除按《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外,同時對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單位招用和聘請的流動人口一律辭退;註銷暫住戶口,令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
對出現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單位及有關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孕檢費由現居住地從徵收的計畫生育管理費中解決;計畫生育手術費由常住戶口所在地負責解決。
第四十九條 對據實舉報流動人口計畫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或本數在內。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關於貫徹執行和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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