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三)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
(四)負責全區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
(六)負責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年度責任目標;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擬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制定局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上報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秘書事務、文書檔案、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維穩、機要通訊、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大事記、史志年鑑編纂上報工作;負責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平台建設及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節能減排工作;承擔對外政務接待和聯絡工作。
擬定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建與完善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庫和應急專業隊伍;指導和組織開展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協調指導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承擔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推進衛生和計畫生育體制改革、公立醫院改革、基層醫療機構改革,加強醫療保障體系、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2.政策法規監督科
組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提出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地方性立法、修法建議,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政策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依法行政的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推動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普法教育和行政執法培訓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承擔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並開展打擊非法行醫日常工作(原醫政科)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國家、省、市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組織開展全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職責範圍內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區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相關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層級執法監督;負責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涉企規定”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工作。
3.疾病防禦控制科
制定實施各類傳染病、精神疾病、慢性病、地方病、蟲媒寄生蟲的預防控制規劃;負責法定傳染病及其他新發、突發各類傳染病、地方病和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和監測上報、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重點疾病監測的考核評估和專項調查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重大傳染病疫情暴發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基層衛生機構開展相關精神衛生工作,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路;負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及專項調研工作;組織相關機構開展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公眾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識、蟲媒寄生蟲病防治及相關宣傳諮詢活動;開展預防接種門診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區衛生防疫防病領導小組、區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4.愛衛辦
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參與擬訂有關愛國衛生政策、法規,組織制定愛國衛生標準;負責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市建設;組織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檢查和效果評價;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防治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指導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災情、疫情的衛生防疫工作;開展城鄉除四害、消滅疾病和講衛生運動;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教育,普及愛國衛生知識。
5.醫政科
擬訂全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護理服務、采供血機構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醫療機構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醫療康復管理等政策、規範組織實施監管及評價工作;對醫務人員執業和服務政策、規範進行組織實施監管;負責擬訂全區中醫發展規劃,負責中醫科技創新體制建設,組織實施中醫科技成果推廣;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協助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進行健康體檢工作;負責上級醫院--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對口支援(原基層科);負責醫療糾紛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受理及行政處理與監督工作;負責全區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執業護士、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毒麻藥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核)事項的受理、勘查、審批(核)、上報、辦復、決定送達、證件發放及管理工作;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組織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實;參與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參與實施藥品法典;負責對衛生者協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6.基層指導科
負責貫徹推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政策的落實和實施;制定全區基層衛生髮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區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網路點的調整及建設;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雙向轉診的上級安排、協調、管理;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工作並對其進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考核、評估工作;貫徹落實婦幼衛生保健(含母嬰保健)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婦幼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推進婦幼衛生保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婦幼重大項目、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依法規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協助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做好全區產科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準入審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相關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落實。
7.家庭發展服務科
研究制定全區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落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政策制度;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再生育審批工作;協調生育相關證件的辦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榮譽和獎勵工作,監督、檢查街道、鄉(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獎金和休假政策)的兌現情況;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開展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及“三結合”工作;承擔區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8.人口信息及流動人口管理科
擬訂全區人口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負責全區人口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建立人口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全區人口信息化平台建設及相關統計、數據收集和信息交換工作,並提供相關人口信息,豐富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平台數據;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負責對人口規模、變化趨勢、結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狀況等重大問題的動態監測和綜合分析;協調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權益保護的政策;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檢查、督促街道、鄉(鎮)依法發放、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績效考核評估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9.人事計財科
負責辦理老人老辦法《醫師資格證書》換領、補辦、信息更正等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引進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工資、機構編制、人事考核、獎懲、人才交流、智力引進、調配調轉、醫學繼續教育學分審驗、專業技術職稱評聘、離退休及社會保險等人事和社會保障工作;擬訂局機關及下屬單位職責事項、機構調整意見;負責人才梯隊培養和衛生支農工作;負責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醫學繼續教育及培訓基地建設工作;負責落編、減編等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下屬集體所有制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物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物價執行情況;貫徹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採購政策;負責局機關及指導下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統計工作。
10.黨群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思想、理論學習和培訓工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發展黨員、黨費收繳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換屆改選工作;負責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的目標、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網路建設;組織協調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和信息發布,協調處置媒體反映的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問題,規範對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負責局機關離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統戰工作。
11.紀檢監察辦公室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黨風建設、行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黨員、幹部廉政、遵守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對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的處理;受理民眾投訴黨員幹部的來信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