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 發布日期:2000-07-07
- 發布單位:80805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王宗璋
2000年7月7日
哈爾濱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做到現場調查公開、檢驗和鑑定公開、責任認定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的;
(四)駕駛應當檢驗而未檢驗的機動車的;
(五)在禁止通行的時間和道路上行駛的;
(六)在禁止掉頭的地段掉頭的;
(七)逆行或者超過時速限制行駛的;
(八)在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違反信號規划行行駛的;
(九)在沒有施劃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遇有少年兒童、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橫過車行道不避讓的;
(十)遇有按照原通行信號在人行橫道繼續通過的行人,或者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不避讓行人的;
(十一)超越中心線行駛的;
(十二)在設有停車讓行或者減速讓行交通標誌的地點不按照規定讓行的;
(十三)追尾前車的;
(十四)與幹路車爭道搶行的;
(十五)轉彎或者進出小區開口、單位大門、綠籬開口時,不避讓非機動車、行人的;
(十六)變更車道時,未讓本車道內車輛先行的。
(一)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違反信號規定的;
(二)行人鑽跨交通隔離設施的;
(三)行人橫過沒有施劃人行橫道的路段,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車行道的;
(四)行人在機動車道內停留、打鬧、招停機動車等妨礙機動車通行的;
(五)行人在劃有人行橫道或者設有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100米範圍內的路段,不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的;
(六)行人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路段,不靠路邊一米範圍內行走的;
(七)行人在封閉式機動車專用道或者專供機動車通過的立交橋、高架橋上行走的,但著標誌服裝正常作業的除外;
(八)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違反信號規定的;
(九)非機動車在封閉式機動車專用道或者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高架橋上行駛的;
(十)非機動車逆行或者不按分道線行駛而與機動車爭道搶行的;
(十一)騎腳踏車橫過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
(十二)駕駛人力三輪車在市區一、二類道路上行駛的。
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一)交通事故事實基本清楚,現場痕跡及其他證據可以作出責任認定的,依據現場痕跡及其他證據作出責任認定;
(二)交通事故現場痕跡及其他證據不足以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當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為負同等責任。
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
(一)輕微事故5日內;
(二)一般事故15日內;
(三)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本條一款時限基礎上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一)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60%-80%;
(三)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50%;
(四)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20%-40%。
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