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
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2006年2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6]6號)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和發展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儘快解決中低收家庭住房問題,現我市又下達了《哈爾濱市人民...
二、刪去《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三、將《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檔案。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3]18號)同時廢止。
堅持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堅持從我市財政和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出發,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綜合配套,平穩過渡。二、主要內容 2001年1月1日起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
《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松花江濕地旅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 參考資料 1.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引用日期2019-08-12]...
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下列4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一)《哈爾濱市住房買債券的規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二)《哈爾濱市徵收南直立交橋過橋費的暫行規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
第十五條 公有房產使用權轉讓、轉租人應當向產權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轉讓、轉租收益,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 公有房屋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改變用途。但改變用途前,應到房產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 承租人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空閒三個月以上者,由產權單位收回。第十八條...
第三十條辦事處要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工資基數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在駐地繳納公積金。不允許只發放住房提租補貼不繳納公積金。第三十一條辦事處非輪換制幹部執行當地行政機關工資、津貼標準,當地標準與我省經費預算指標差額部分,由辦事處自行解決;企事業職工視經濟效益情況,分別執行當地的工資、津貼標準。不再執行...
二、刪去《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三、將《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調整。”四、刪去《哈爾濱市松花...
二、刪去《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三、將《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調整。”四、刪去《哈爾濱市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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