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進一步放活專業技術人員,繁榮技術市場,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 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8-06-25
  • 生效日期:1988-07-01
  • 檔案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25
【生效日期】198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進一步放活專業技術人員,繁榮技術市場,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市場,均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人事局分別組織實施,市工商、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放活科研機構
第四條科研機構要切實引入競爭機制,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實現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
第五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科研機構可在內部或社會公開招標聘任經營管理者,投標人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投標人中標後,科研機構的主管部門要與中標人簽訂承包經營契約。
第六條暫不具備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條件的科研機構,可實行經營管理者任期目標責任制,並通過民主競爭的方式選聘經營管理者。
第七條承包經營契約和任期目標責任書,要包括下列主要目標:
(一)科技成果。
(二)人才培訓。
(三)科技創收和經濟、社會效益。
(四)科研發展後勁。
第八條對科研機構的經營管理者,要按下列規定進行獎罰:
(一)簽訂承包經營契約的,按契約實行獎罰。
(二)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的,完成任期目標,除可按本單位人均獎金的三倍領取獎金外,還可按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領取科技增收部分的獎勵。未完成任期目標,要根據未完成的情況,扣減獎金、職務工資直至基本工資。
(三)對經營管理者的副職,按正職的百分之七十五實行同獎同罰。
第九條在科研機構內部,要實行經營管理者負責制。經營管理者要按規定程式擇優聘任同級副職和下級人員,並與副職和下級人員簽定承包經營契約或任期目標任務書。
第十條經營管理者對受聘或未受聘、編內或編外的職工有權決定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對待聘人員從待聘之日起不發獎金,四個月後不發本人原職務工資。對工作表現極差、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由經營管理者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除名。
第十一條科研機構可領辦、承包、租賃企業,也可以企業相互參股或整體、部分兼併。
第十二條科研機構可脫離原行政隸屬關係,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最佳化組合,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進入或重新組合集團式科研機構,以及建立科研與設計、工藝、製造、使用等緊密結合的綜合性開發生產經營實體。
第十三條對三年不出成果、經營管理不好、不能按計畫達到科研經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開發性科研機構,經主管部門決定後,可轉向、拍賣或撤銷。
第十四條科研機構領辦、承包、租賃企業按契約規定所得收益,可稅前提取。對大專院校和中直,省、市屬科研機構所得部分,免徵所得稅;對大中型企業的科研機構所得部分,在五十萬元以內的,免徵所得稅。所得收益,可自主支配。
第十五條對集體、私營、個人合夥、個體等民辦科研機構,要納入科研機構系列,以所在地區、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為主進行管理。民辦科技機構可與其它科研機構同樣享受使用科技貸款和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等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在哈科研機構和科研機構組成的開發性生產經營實體,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經銷國家規定允許銷售的本單位生產的產品和生產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科研生產所用的儀器設備。
(二)承包、租賃的虧損企業,經財政、稅務部門核准,可稅前處理企業歷史掛帳。
(三)生產的新產品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稅務部門批准,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二年。
(四)三年內自營或代理經營出口新增的外匯額度,全部留作本單位的發展基金。
(五)在開發高技術、高效益和出口創匯產品或節匯產品時,可申請使用科技風險投資基金。
(六)用自籌資金在本市建設實驗設施,免交建築稅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七條從事開發性研究的科研機構,除執行國家關於獎金稅起征點的規定外,在保證用百分之三十的純收入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的前提下,科研事業經費撥款削減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百不同幅度時,獎金稅起征點可分別比國家規定高出二個月、三個月和四個月。
第十八條從事社會公益研究、基礎研究入科研機構,經核定人員編制和任務後,增人不增經費,減人不減經費,科研事業費和基本工資總額節餘部分歸單位使用;創收部分,除留百分之三十用於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外,其餘歸單位自主使用;用收入沖抵下一年的事業費撥款的幅度達到開發性科研機構削減事業費幅度時,獎金稅起征點可比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高出一個月。
第十九條多種類型科研機構,按開發性研究、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所占比例的不同,比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科研機構在完成承擔的計畫內科研項目後,經市政府技術市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技術市場辦公室)批准,可從項目節餘經費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做為勞務酬金,發給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
第三章 放活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從事設計、科研、技術、施工、高等教育、醫療衛生等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允許專業技術人員留職承包。專業技術人員留職承包,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審批表》,經所在工作單位批准,報所在地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留職承包,要與留職單位、承包單位簽訂契約,在留職期間保留編制,保留職級,基本工資照發;同意留職的單位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增編增員。
第二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留職承包所取得的報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本人百分之五十。
(二)留職單位百分之三十。
(三)分擔承包人工作任務的有關人員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條留職專業技術人員承包的虧損企業或微利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經濟效益好,在還款有保證,資金有困難時,銀行要優先貸款。
第二十六條留職承包期間取得的成就和業績,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提職、嚴重技術職務和工資升級的依據之一。承包期滿後自願回原工作單位的,要根據原職務安排工作。對承包期間業績突出的,可視工作需要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憑人才交流機構發給的《兼職手冊》,在各種經濟形式的企業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有償的兼職活動。
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活動,要簽訂協定或技術契約。
付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的報酬,兼職專業技術人員憑人才交流機構登記的《兼職協定》或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契約》和《兼職手冊》到銀行支取現金。
第二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涉及下列事項,需經所在工作單位批准,並簽訂協定:
(一)占用工作時間。
(二)需用所在工作單位的儀器、設備、器材、圖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
(三)涉及所在工作單位其它技術權益。
第二十九條對專業技術人員利用職權從事業餘兼職活動或空掛兼職名的,所在工作單位有權制止。
第三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未經所在工作單位同意,不準將所在工作單位的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轉讓給兼職單位:
(一)準備或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二)準備或已經申報的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科研成果。
(三)準備轉讓或已轉讓的技術。
(四)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五)本人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
(六)有償引進的技術。
(七)國家規定其它不準提供或轉讓的。
第三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自行聯繫的業餘兼職,不涉及所在工作單位技術權益的勞動所得,全部歸己。由所在工作單位組織安排的業餘兼職,所得收入,歸己部分要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餘部分,交所在工作單位。
第三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停薪留職,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審批表》,經所在工作單位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報所在地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停薪留職從事下列活動,所在工作單位應予批准:
(一)承包、租賃、領辦、創辦全民、集體企業工民辦科研機構。
(二)與國外合資興辦企業或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
(三)興辦技術開發、技術服務、高技術產業、技術培訓、技術貿易機構。
(四)到市轄區區街鄉鎮企業和阿城市、呼蘭縣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停薪留職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仍占原工作單位編制。停薪留職期滿後,願回原工作單位的,可根據停薪留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原職務安排。原工作單位撤銷的,由原工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本人自願辭職或調離的,原工作單位應予批准。
第三十五條停薪留職人員要與原工作單位簽訂包括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停薪留職協定,並要向原工作單位交納“留職金”。交納的比例:到鄉鎮企業工作的,為本人原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十五;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為本人原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四十;到其它單位工作的,為本人原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被有償借調後,行政關係不變,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仍由借出單位負責。借調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借調費用、被借調人員的補貼、借入單位和借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按簽訂的契約執行。借調期滿,回借出單位工作;本人自願調入借入單位的,由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協商解決。
有償借調的審批程式,按停薪留職審批程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市流動,經本人申請,應允許調出:
(一)確屬專業不對口,三個月內所在工作單位又無法調整的。
(二)所在工作單位人才積壓,接收單位急需的。
(三)參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研究科研項目,所在工作單位離得開的。
(四)被外商投資企業聘用,離開後對所在工作單位影響不大的。
第三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調出後,可繼續使用原工作單位分配的住房三至五年。在原單位工作滿二十年以上或到農村、區街鄉鎮企業工作的,新工作單位未解決住房前,原工作單位不準收回住房。
對在原工作單位受過專業培訓調到其它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工作單位可向接收單位按培訓後的工作年限每年遞減百分之二十收取培訓費,對到農村或區街鄉鎮企業工作的,不收培訓費。
第三十九條全民所有制專業技術人員辭去現職,到集體所有制、中外合資企業等單位工作的,保留原所有制身份;自謀職業的,不保留原所有制身份。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辭職,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或下列條件之一,所在工作單位應予批准:
(一)從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到集體、區街鄉鎮企業的。
(二)從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到企業工作的。
(三)在技術職務聘任中未被聘任的。
第四十條專業技術人員辭職的審批程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所在地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備案。
(二)原工作單位批准同意後,向市人才交流機構轉交辭職人員的檔案。
(三)市人才交流機構發放《辭職證書》。
第四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提出辭職申請,所在工作單位在一個月內不予答覆的,即視為同意。所在工作單位對同意辭職的下列專業技術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辦完辭職手續:
(一)具有初級技術職務的,在一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二)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在兩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三)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在三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辭去現職到其它單位工作,雙方應簽訂聘用契約。聘用期間的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齡連續計算。
(二)工資由聘用單位根據單位工資標準或參考辭職前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退休保險金,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後,應支付的培訓費,由本人或聘用單位負擔。原工作單位分配的住房,按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密集的單位,應按市下達的比例抽調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人才市場支援集體企業和區街鄉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支援集體和區街鄉鎮企業時,要與聘用單位本著平等、互利、有償、信用的精神,簽訂契約,明確職責、權力、義務和經濟利益,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原工作單位和聘用單位三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凡組織選派脫離原工作單位到鄉鎮企業工作三年以上,並完成契約任務指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享受下列一項優惠:
(一)屬於全民所有制身份的,由原工作單位安排一名符合條件的待業或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子女為全民所有制工人。
(二)屬於集體所有制身份的,可被聘為全民所有制專業技術人員。
(三)屬於兩地分居的,準予外地在職的配合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人戶口所在地落戶。
第四十六條對受技術職務指標限額限制未被評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區街鄉鎮企業工作後,可按實際水平評聘。
第四十七條接近離、退休年齡,自願到區街鄉鎮企業工作或體弱多病不適於繼續在科研機構工作的,由本人申請,填報《審批表》,經原工作單位同意,報所在地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備案後,可提前五年離崗,享受離、退休待遇。
第四十八條對到區街鄉鎮企業承包年新增利潤五十萬元以上、扭虧三十萬元以上或創匯十萬美元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獎勵一萬元,浮動一級工資,連續兩年的,晉升一級工資。對來我市區街鄉鎮企業工作或承包,年新增利潤十萬元以上的外省、市專業技術人員,準予本人及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在企業所在地落城鎮戶口。
第四十九條辭去現職或調到區街鄉鎮、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專業技術人員的檔案和所有制關係,由市和區、縣(市)人才交流機構保管,並辦理檔案工資和職稱評聘手續。
第五十條人才交流發生爭議,由單位所在地區、縣(市)人才交流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仲裁。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才交流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複議。由市人才交流爭議仲裁機構做出終局裁決。
第四章 放活技術市場
第五十一條市技術市場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具備條件的區、縣(市),可建立技術市場辦公室,負責本區、縣(市)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技術經營機構在辦理資格審查、《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手續時,市、區有關部門要減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
第五十二條加強對技術交易中介活動的管理。市技術中介交易所,負責審查技術交易中介人的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交易中介人登記發照。
第五十三條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其它事業單位建立的獨立核算的技術經營機構,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留作科技發展基金。
第五十四條技術經營機構按契約付給直接從事技術工作人員的酬金,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提取比例為:技術轉讓淨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獲得的報酬,可按全部勞動時間計算月平均收入,並按規定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廠辦科研機構和有專業技術特長而又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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