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是哈爾濱市地方規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15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檔案內容

經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會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交通、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財政、公安、農業、房產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區、縣(市)老齡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由市老齡工作機構發放《敬老優待證》。
《敬老優待證》分為兩種: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發放紅色《敬老優待證》;
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下同)的老年人發放墨綠色《敬老優待證》。
第五條 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持紅色《敬老優待證》,進行下列活動可以享受如下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公園、旅遊景點(園中園和正在舉辦大型商業性活動的除外);
(二)參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半價購票;
(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上下車(船);
(五)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存放腳踏車;
(六)在醫療機構看病,優先就診、檢驗、劃價、交費、取藥和辦理住院手續;
(七)到律師事務所免費進行自身事務的法律諮詢。
第六條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條所列有關優惠待遇外,持墨綠色《敬老優待證》進行下列活動還可以享受如下優惠待遇:
(一)免費參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
(二)進入影劇院、文化宮(館)和體育場(館)觀看電影(分帳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商業性演出、比賽除外),半價購票;
(三)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四)免費乘坐公共電車、汽車和輪渡船隻,乘坐公交聯營車半價購票;
(五)在市、縣(市)、鄉(鎮)屬醫院(衛生院)看病免收掛號費(不含專家門診),低保戶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診費;
(六)入老年大學學習,半價交費;
(七)獨居老年人安裝有線電視,免收初裝費並優先安裝。
第七條 60周歲以上城鎮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
60周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村級一事一議籌勞義務;
70周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義務,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難的農村老年人,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可酌情減免籌資義務。
第八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程式、優先受理。
對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的協定公證,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費用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證費。
經濟困難的標準,可以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第九條 城鎮獨居老年人已登記建檔為廉租戶的,可以優先解決廉租住房。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百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敬老費。
敬老費由市財政核撥,市老齡工作機構組織發放。
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對百歲以上老年人進行一次免費體檢。
第十一條 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優撫對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喪葬殯儀服務費減免優惠。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並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視窗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
醫療機構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運輸、長途客運、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站點或者交通工具上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候車(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
第十四條 商業、飲食、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郵政、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在經營場所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
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電話預約、分片包乾、上門服務等措施,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減收服務費。
第十五條 外地老年人持當地政府或者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在乘車、進入公園和旅遊景點、使用收費公共廁所等方面,享受與本市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老齡工作機構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有關老年人優待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解決有關問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或者區、縣(市)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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