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在1999.04.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在1999.04.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在1999.04.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9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4月15日施行。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對辦理扶養、贍養老年人的協定公證,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費用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證費。 經濟困難的標準,可以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第三十條 市老齡工作機構應當...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老年人應當自尊、自立、自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
第二十二條 城鎮實行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和隨意降低、扣發養老金。養老金應當與職工工資同步發放。支付在職職工工資與退休老年人養老金有困難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支付養老金。
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要積極組織所屬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使老年人...
1.進一步落實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完善優待照顧服務政策,實行優待項目適度統一,實現常住老人與戶籍老人同等享有優待。確保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車、捷運、就醫、旅遊等方面享受優待,實現老年人乘車卡與敬老優待證“二合一”。2.落實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制度,有條件的區縣(市)要探索將津貼發放範圍擴大到全部80...
《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在1999.08.09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
哈爾濱市老年醫院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新濱街47號,是一所集醫療、護理、康復、預防和保健為一體的綜合性二級乙等醫院,是哈爾濱市第一醫院分院。科室設定 醫院開設有外科(普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肛腸外科)、內科、耳鼻喉科、中醫康復科、婦科、針灸室、口腔科、超聲科、心電室、檢驗科等臨床及醫技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