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常委會任職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決定

1999年3月31日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常委會任職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3.31
  • 實施時間:1999.03.31
為了增強我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決定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職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一、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政府副市長和政府其他組成人員,補充任命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駐會),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廳、室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法職人員,在正式任職前均應進行法律知識考試。
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命題範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與所任職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應試人員中的副市長和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駐會),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廳、室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法律知識考試,由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兩院"其他法職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委託"兩院"組織,市人大人事委員會監督指導。
考試可實行開卷或閉卷。
四、考試一般在常委會召開會議前15天內進行。
五、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計分,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者可補考一次。考試成績在常委會會議上公布。
未參加考試或考試(補考)不及格者常委會暫不予審議。
六、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統一領導下進行,主任會議負責日常工作,人事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
七、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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