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夢工場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夢工場

夢工場成立於2003年6月1日,它直屬於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團委,掛靠學工處,並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互相合作,充分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和成功發展,是致力於宣傳、發展心理健康和成功學生的學生社團。宗旨:關愛大學生心聲 關注大學生心理健康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夢工場
  • 成立時間:2003年6月1日
  • 直屬: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團委
  • 宗旨:關注大學生心理健康 
夢工場場訓,奮鬥目標,夢工場制度,會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

夢工場場訓

自信積極,微笑樂觀;不怕困難,輕鬆自在;
不亢不卑,寬仁博愛;敢想敢做,拿放果斷。

奮鬥目標

讓每個人擁有“極進取的人生態度,不斷完善的個人能力,問心無愧的成功人生。

夢工場制度

一、 請假制度:大部分活動會員視興趣參加,必須參加的會議活動,如有事須向通知的人請假,三次無故不到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 通知制度:活動開展分為海報宣傳和電話通知,請會員關注海報欄。
三、 人人平等,沒有等級觀念,有好的建議和想法或好的活動創意均可提出,一經審批,由會員本人組織開展活動。
四、 夢工場一切財物歸全部會員所有,所有會員對展板、條幅都有維護的責任和義務。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凡經夢工場主席註冊並未被註銷的人都是夢工場會員
第二條 夢工場會員人人平等。任何會員在會內享有夢工場規章制度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夢工場規章制度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 會員有退會和請假的自由
第四條 會員有申請參與社團日常事務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有對會內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享有會內各項優惠待遇,並有接受加深教育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應熱愛社團,團結一心,自覺維護社團的正當權益
第九條 會員有支持社團決定並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為社團出謀劃策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監督和檢舉其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因社團活動造成的個人支出可憑票據向主席申請報銷

組織機構

第一條 夢工場由以下五大部門構成:主席團、組織部、宣傳部、社工部和網路部
第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常任理事和非常任理事組成。常任理事為主席團成員及各部部長和副部長;非常任理事由普通會員輪流擔任,每次例會換一次,每次選四人,儘量安照顧各部
(二)年度換屆後常任理事自動產生,非常任理事由主席團按人員輪流安排
(三)理事會有任免權,以2/3通過率為準
(四)理事會有最終決策權,必要時可向主席團分權
(五)理事會有對社團人員、財務、活動的監督權
(六)理事會對社團每次活動及整體發展負全面責任
(七)理事會通過理事會會議進行各方溝通,匯總情況,做出計畫和決定,
及時調整不良局面
第三條 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
第四條 各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按各部需要,多不過二
第五條 主席團為日常管理機構
(一)夢工場主席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先由現任主席團體擬定候選人名單,交由現任理事會審批,然後進行競選(非候選人會員也可參加競選),最後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二)主席直接任命副主席
(三)夢工場主席代表夢工場參加禮儀性活動和重大談判並批准和廢除同其他組織簽訂的重大協定
(四)夢工場主席代表理事會執行理事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
(五)夢工場主席管理社團除賬簿以外的所有書面資料
(六)夢工場主席代表夢工場管理社團財物
(七)主席團為每項社團活動(包括理事會會議)提出具體方案(包括什麼時間做什麼活動,哪天由哪部負責做哪些準備活動,活動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各部分內容需要哪些人在哪段時間內完成),交由理事會討論後執行
(八)主席團有責任為人員安排等社團重大事宜向理事會提交議案
(九)主席團按照計畫和具體情況督促、協調各部活動
(十)夢工場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
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十一)夢工場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十二)夢工場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理事會補選。
第六條 部長換屆與主席類似,副部長由新產生的常任理事選定
第七條 夢工場主席、副主席、部長、副部長每學年末換屆一次,可連任
第八條 組織部負責活動準備和賬務管理
(一)按照計畫及時填寫、遞交和取回教室申請表、活動申請表、活動預
算表等,填寫、遞交活動記錄表等
(二)組織會員進行活動場地布置
(三)按照各部需要進行預算並按照實際情況記賬並保管有關票據,待學期末合賬時用
第九條 宣傳部負責社團、社團活動及有關大學生心理健康和成功發展思想的宣傳工作
宣傳部長按照本部情況安排人員管理宣傳欄、製作和管理宣傳板、製作和張貼通知,報請主席團通過後執行
第十條 社工部負責與校內外各單位、組織及個人的聯繫工作
第十一條 網路部負責夢工場網站的管理工作和《心動力》等報紙的編輯工
第十二條 各部部長有責任對本部部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
(一)經理事會會議通過的活動議案,可由提案人擔任項目負責人負責整項活動
(二)項目負責人可直接提出活動具體方案交由主席團批准後即可實行
(三)項目負責人可自行調配各部協助工作;主席團及其他會員應予以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