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按照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劃入的職責
1.負責外國醫療團體來我區短期行醫審批;
2.負責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屍體進行解剖查驗的審批;
3.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的核發;
4.負責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5.負責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
6.負責醫務人員公開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的審批;
7.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
(三)整合劃轉的職責
1.將原地區衛生局、地區人口計生委的相關職責整合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和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職責劃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
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區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
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
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
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社區醫生、計畫生育專乾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
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七)負責組織推進
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
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藥物政策及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管制度。參與自治區藥品、高值耗材採購。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九)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落實生育政策,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
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貫徹
中央保健委員會和自治區保健委員會幹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指示和決定,承擔幹部保健工作。
(十八)承擔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無償獻血委員會、防治地方病領導小組、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督辦、修志、保密、重要文稿起草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綜合治理、來信來訪和機關保衛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指示辦理事項的督促工作;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按照規定管理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統籌管理中央、自治區、市補助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資金、項目以及援疆項目、資金管理;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二)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
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制定公共營養規劃,管理營養性疾病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及時上報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防治地方病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醫政科教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等有關法律、政策、規範、標準;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市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審批;指導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監督指導市級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執行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執行醫療事故和
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承擔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改革工作;承擔醫療廣告的審查和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組織開展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負責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基層衛生計生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鄉村、社區醫生和村級計畫生育專乾培訓工作。
(四)中醫民族醫藥管理科
貫徹黨和國家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下同)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規章;落實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及相關廳部委的工作部署;研究擬定中醫藥發展總體規劃和目標,統籌協調中醫藥資源配置;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促進中藥民族藥產業化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各級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活動和機構的管理;負責
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中醫民族醫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中醫民族醫醫療、保健、預防、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有關管理規定;研究和指導中醫民族醫醫療醫藥工作;組織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擬定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獎勵、推廣、保密工作;擬定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醫民族醫藥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的組織工作,倡導並監督醫德醫風建設,提高中醫、民族醫行業人員思想道德素質和醫療保健服務質量。
(五)基層工作科
承擔基層衛生計生保健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落實;組織指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縣鄉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六)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進行指導、審核、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制度的落實工作;擬訂健康家庭促進工作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
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措施、規劃,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規範和措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母嬰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對婦幼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病殘兒鑑定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七)規劃信息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和實施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網站建設和統計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輿情監控、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八)綜合監督與應急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和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組織計畫生育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生育服務證》等相關證件發放的指導審核監督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和標準化,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工作;負責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爆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措施;指導和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及時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14名,其中:委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核定工勤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計畫生育協會、人口計生藥具管理站的業務工作。
(二)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職能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公室承擔。
(三)與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