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自然資源局

哈密市自然資源局

哈密市自然資源局是哈密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於2019年2月19日下午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市自然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19年2月19日
  • 辦公地址:哈密市天山西路6號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局長:王紅剛
一級調研員:齊東

主要職責

哈密市自然資源局由原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整合而成,屬市政府工作部門,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負責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管理,水資源、草原資源、森林、濕地資源等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工作。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哈密市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擬訂市有關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規範市自然資源市場秩序,管理和監督。自然資源資產、自然資源市場和城鄉規劃及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自然資源市場和價格實時動態監測。組織研究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城鄉發展建設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供給需求關係,推動市主體功能區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的協調發展;負責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承擔建設項目土地和規劃管理相關行政審批工作;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的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對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和城鄉規劃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哈密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開展對礦業權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的依法出讓、登記統計等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糾紛;負責組織、指導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儲量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等工作;依法開展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相關工作;配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監督管理地質資料匯交、開展地下水資源的調查、勘查等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哈密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市現代測繪基準建設、維護和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財政負擔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含自然資源、規劃、測繪、地質等領域);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認定工作。
(十四)統一管理和協調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五)按規定要求,承擔對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各項工作的管理、監督職責。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文電處理、會務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史志的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宣傳、安全、信訪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管理、精神文明創建、紀檢、扶貧綜合業務的協調處理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科技外事相關工作。
二、綜合執法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認定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的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以及管理登記資料工作;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轄區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擬訂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承擔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等工作。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擬訂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編制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全市礦業遺蹟和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哈密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落實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推進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開展“多規合一”,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調整工作,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水域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和預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等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工作。
十、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科。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批後監督、督察相關政策、工作規劃,並負責綜合協調指導、巡查、督察、整改工作;負責組織許可權內建設工程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書》;負責對分局開展批後工作指導督查。
十一、規劃建設管理科。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用地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工作;負責制定土地出讓規劃條件;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負責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投資項目提出初步選址意見;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配合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的審核;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管線工程等其他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提出建設項目審查意見;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類建(構)築物的規劃審核監管;負責對分局有關用地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十二、村鎮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鄉鎮振興戰略規劃》,擬訂哈密市《鄉鎮振興戰略規劃》的政策和優惠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培訓哈密市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助理員的工作;負責指導哈密市各鄉鎮結合國土空間管制規劃編制村莊體系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村住房和景觀風貌規劃,做好鄉村產業規劃及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鄉鎮、村規劃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性質、層級關係核發“兩書三證”及村鎮建築施工許可證;並履行規劃建設監督職責;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相關規劃的監督實施。
十三、耕地保護科。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四、行政審批科。負責許可權內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負責組織完善政務服務、政務公開相關工作;協調政務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政務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立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部門權力責任清單制度有關工作;負責提出許可權內的行政許可建議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
十五、礦業權管理科。負責執行有關礦業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管理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依法開展探礦權、採礦權的統計登記、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和要求,開展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相關工作。
十六、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依法組織編制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總體規劃,並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縣級自然資源局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開展礦業權公示、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市轄區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按照自治區礦產分級管理許可權,管理非金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負責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七、測繪地理信息科。擬訂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衛星遙感;擬訂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管理、共享和利用監督、測量標誌保護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負責全市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市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八、計畫財務科。負責自然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權權益有關工作。擬訂有關收益分配製度,承擔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績效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以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投資專項。擬訂自然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對區縣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的監督工作。
十九、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及分局領導班子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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