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

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

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是以林存玉副局長為領導的主持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全面工作,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政府部門。

簡介,領導及分工,

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自治區有關土地法、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地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制定地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法、礦產資源的政策;執行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地區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地區行署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指導各縣(市)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
(三)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地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地區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地區土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地區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地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方價評測。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的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自治區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自治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執行自治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政策;執行自治區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九)組織編制和實施哈密地區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建議書;審核指導各縣(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理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理。
(十)監督檢查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較大的礦業權屬爭議糾紛,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十一)依法監理礦產資源探礦權;依法審查採礦權申請、登記,並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協助國土資源廳調解處理地質礦產勘查和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
(十二)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的監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理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找礦成果管理;依法審查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十三)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方質災害進行監理,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監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檢查各縣(市)地質環境工作。
(十四)安排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和地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五)負責並指導地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及分工

姓名:林存玉
職務: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簡歷:
1982年---1986年 巴里坤縣奎蘇中學、一中任教
1986年---1988年 新疆教育學院進修
1988年---1997年 先後任巴里坤縣政府秘書、八牆子鄉黨委副書記、統戰部
副部長
1997年---2003年 巴里坤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2003年---2008年 巴里坤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2008年---2012年 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
2012年-----至今 哈密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工作分工:主持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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