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國土資源局

哈密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5月,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哈密市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行政測繪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工作職能,

內設機構

哈密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1個職能科室(分別是:辦公室、執法監察科、財務審計科、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規劃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管理科、徵收管理科、組織人事科、紀檢監察科),設歸口管理單位1個(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屬1個副縣級事業單位(測繪地理信息局),3個正科級事業單位(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交易中心、不動產登記局)。具體情況如下:
1、哈密市國土資源局,正縣級單位,成立於2002年4月,全額財政預算行政管理,屬市委市政府職能部門。2004年12月根據新黨組通字【2004】50號,《關於調整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屬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隸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管理,該系統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
2、哈密市處理土地糾紛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於2002年4月,正科級單位,2009年批准為全額財政預算參公管理單位,屬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歸口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3、哈密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副縣級單位,成立於2002年4月,2009年批准為全額財政預算參公管理單位,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4、哈密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正科級單位,成立於2004年12月,為全額財政預算管理單位,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收自支編制。
5、哈密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交易中心,正科級單位,成立於2002年12月,2007年2月批准為全額財政預算事業單位,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6、哈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正科級單位。成立於2015年12月,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隸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土地、礦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部署,執行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政策;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礦產資源規劃(草案)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市行署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指導各縣(市)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
3、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4、承擔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市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行署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的管理。
5、統一管理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建立市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市土地利用現狀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市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縣(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6、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市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自治區和市行署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固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7、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執行自治區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自治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執行自治區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政策;執行自治區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8、編制哈密市礦產資源規劃(草案)和其他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建議書;審核指導各縣(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理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草案),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草案),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理。
9、負責市探礦權、採礦權管理。按許可權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並報國土資源廳審查備案,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受理探礦權、採礦權延續、變更等申請的審查報批。
10、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和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調處。負責本行政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和秩序治理整頓,組織開展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協助查處重大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保護合法礦業權人的法定權益,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
11、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儲量動態巡查、監督工作。
12、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進行動態監測,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後公布;組織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申報,協助或組織治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地質災害,協助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勘查開發過程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負責地下水、地熱資源、礦泉水管理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負責對礦泉水、地熱的勘查、開採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地下水資源的勘查。依法審查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14、安排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和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耕地開墾專項資金。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15、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並查處各類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認證和年檢的初審工作,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維護保護工作;指導縣(市)、測繪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組織本市測繪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等工作。
16、負責市國土資源系統思想政治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幹部隊伍管理等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系統科級幹部的人事任免和年度考核以及人才儲備庫建設工作;負責並指導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17、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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