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環境保護局是和平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 工作內容:全縣環境保護工作
- 設立機構:和平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本縣環境保護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縣的貫徹實施。
2、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生態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3、負責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審批本縣(許可權內)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4、負責本縣污染調查工作,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提出全縣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議;監督管理本縣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本縣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
5、負責本縣環境監察、負責本縣排污申報登記徵收排污費和發放許可證工作;調處全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
6、監督管理機動車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電磁輻射的環境保護。
7、組織本縣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防治對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
8、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種保護工作;指導本縣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和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查工作。
9、組織執行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工作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初審、環保產品認定和鑑定的基礎工作。
10、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推行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加與環境保護工作。
11、承擔生態示範縣(鄉、村)的規劃、建設的組織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